【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说明】
一、条文内容
本条是关于叛逃罪及其刑罚的规定,分两款。
第一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罪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这里所说的“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如国家机关代表团在外访问期间、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在境外学习,或者到境外探亲访友的,则不属于本款规定中的“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相关机构、组织联络,由境内逃离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有关机构、组织,或者直接投奔国外的有关机构、组织,背叛国家的行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种,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十三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掌握国家秘密”应当是指由于职务关系、工作关系而知悉国家秘密或者本人就是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而保管、知悉国家秘密的情形。如果是采用非法手段如窃取、利诱等而知悉国家秘密的,不属于“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其行为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款相较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1.犯罪主体范围更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国家秘密占很大比重的是科技、经济领域的秘密,而掌握这一部分国家秘密的人员,不一定全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同样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而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行为与第一款规定相比,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叛逃,将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对这些人员叛逃,没有规定时间等情形的限制。
3.量刑上从重处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对国家安全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第二款规定,对上述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一般的,最高可被处以五年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则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本罪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条文所属大类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12个罪名可分为三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两个: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三个:
间谍罪(第110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第111条)。
资敌罪(第112条)。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本罪。
二、1997年修改情况
1997年《刑法》增设本罪名,规定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2011年修正情况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对本罪作了修改,第一款删除了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限制条件,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构成本罪,不再需要危害国家安全为要件;第二款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修改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实质上摒弃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明确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都构成本罪。
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罪名作了较大调整。
调整修改原因如下:
一方面,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出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反革命罪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相同法益的保护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样有利于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此外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综合考量,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叛逃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安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就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安全造成危害。如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就可能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危害我国的国防、外交或者重大经济利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掌握国家秘密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要大。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犯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构成本罪,只要有叛逃行为就构成,不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如果确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是否背叛国家,也是需要行为来证明的。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国外学习、探亲访友、旅游滞留境外不归,不能简单地与“叛逃”画等号。
二、叛逃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叛逃罪也具有背叛国家的性质,因而容易与背叛国家罪发生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负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即可。
2、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为擅离职守,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者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要求有叛逃行为(但需要具有足以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程度),而无需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投敌叛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符合立法拟制的抽象危险犯的犯罪构成。
2.行为对象不尽相同。前者只要求行为人实施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即可,没有规定必须是敌对势力或敌占区域;而投敌叛变罪则要求行为人实施叛变行为所针对的必须是敌对势力或者敌占区域。
3.犯罪构成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均可构成。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保护的并非是特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投敌叛变罪也并非仅为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义务,此二者不是区分两罪的标准。
四、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本罪与军人叛逃罪都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根据2013年2月2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军人涉嫌掌握、携带军事秘密出境滞留不归的,应予立案。由此可见,两罪之间存在相当的相似之处,但仍存在明显的区别:
1.保护法益侧重不同。前者危害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国防利益和国家军事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将后者作为同类保护法益予以单独规定,因而当叛逃行为危及具体的国家军事利益时,应当优先适用军人叛逃罪。
2.构成主体不同。相较军人叛逃罪而言,前者的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只有具备军人身份的人,才能担负军人职责,其行为及结果才能直接与国家军事利益关联。概言之,前者是是典型的、纯正的身份犯。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一、《国家安全法》(2015.07.01发布,2015.07.01实施)
二、《保守国家秘密法》(2024修订,2024.02.27发布,2024.05.01 实施)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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