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说明】
一、条文内容
本条第二款是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罚规定。
这里所说的“煽动”,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诱惑、鼓动群众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中,“造谣、诽谤”,主要是指无中生有,编造不存在的事情或者对事实进行严重歪曲,以达到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本款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了两档刑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就构成本罪。
本罪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条文所属大类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12个罪名可分为三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两个: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三个:
间谍罪(第110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第111条)。
资敌罪(第112条)。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颠覆国家政权罪,1979年《刑法》第九十二作了规定,罪名为阴谋颠覆政府罪: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1997年修改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本条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1979年《刑法》第九十二条的颠覆、分裂行为分条规定,即本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从而使本条规定只限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修改后的条文将 1979 年刑法规定的“颠覆政府”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并融入了1979年《刑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是删去了“阴谋”二字,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细化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
三是将“政府”为“国家政权”,明确把“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是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对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一般参加的分别规定了刑罚。这样规定,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便于实际操作。
五是将 1979 年《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宣传煽动罪的内容纳入本条,即本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
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罪名作了较大调整。
调整修改原因如下:
一方面,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出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反革命罪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相同法益的保护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样有利于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此外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综合考量,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该行为不仅针对国家政权,而且旨在推翻现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所谓造谣,是指为了达到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为了达到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以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
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意味着,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只要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犯罪认定】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认定煽动的方式,应注意同那些一时不明真相的群众轻信、误传小道消息或出于善意对某些政府行为或领导人进行批评、发牢骚相区别,不能将后者依犯罪处理。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1.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煽动分裂国家,即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后罪是煽动覆灭现存政权,另立新政权。
2.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以分裂国家为目的,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
3.犯罪客体不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统一,后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及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爱国主义的问题,后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问题。
三、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区别
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直接保护法益、犯罪目的上完全相同,这也是它们被规定于同一条文的原因。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行为方式上的不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煽动群众,包括造谣、诽谤等方式;颠覆国家政权罪是组织、策划、实施的方式。
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区别
1.行为直接影响的对象或影响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开,对不特定的多人进行煽动,当然也不排除个别的一个一个地对多人进行分别煽动的情况。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只是对特定对象进行教唆,一般不是公开的。
2.侵害具体对象的行为内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项,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为内容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确定罪名的根据不同。本罪的根据仅在于本条第2款,而后者则包括总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有关规定,是多样性的。
4.处罚的原则也不同。对本罪应严格按本罪法定刑处罚,后者则应按总则的规定并结合其教唆行为具体触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一、《国家安全法》(2015.07.01发布,2015.07.01实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十条第二款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于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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