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条文说明】
一、条文内容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参加间谍组织。
这里所说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下达间谍组织的任务指令的人。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
“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
“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条文所属大类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12个罪名可分为三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两个: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三个:
间谍罪(第110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第111条)。
资敌罪(第112条)。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本罪1979年《刑法》第97条作了规定:
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
(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
(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
二、1997年修改情况
1997 年修订刑法时对间谍罪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把资敌行为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的行为分别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资敌罪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单独作了规定,从而使本条规定仅限于间谍罪,使得对间谍行为的界定更加具体、明确,有利于打击间谍犯罪,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不再使用“特务”定义,而将其包容于“间谍”概念中。把 1979年刑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修改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是将 1979 年《刑法)第一百条反革命破坏罪第四项中“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纳入本条,将其作为间谍行为在本条作出规定。
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罪名作了较大调整。
调整修改原因如下:
一方面,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出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反革命罪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相同法益的保护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样有利于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此外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综合考量,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有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间谍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间谍行为是受国外或者境外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示,专门收集、提供我国的国家秘密、情报的。国家秘密、情报一旦为国外或者境外的间谋组织掌握,就会使我国的国家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或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等等而参加或者予以接受。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图财,有的出于贪恋美色,有的出于出国或探亲方便,有的出于贪生怕死,有的出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不影响该罪的构成。
【犯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分子与在间谍机关中工作的非间谍分子区别开来。对于既没有履行参加间谍组织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一般勤杂人员、医务人员、行政事务人员或者临时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均不构成间谍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参加间谋组织或者接受间课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的、则以间课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犯罪行为、则除了构成间谋罪以外,还应当根据具体行为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间谍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间谍罪与背叛国家罪在客观行为方面可能存在交叉,通常情况下,间谍组织往往同外国、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密切关联;同时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往往同背叛国家行为在危害国家安全层面,性质和后果相似。
但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
1.保护的法益侧重不同。背叛国家罪直接保护的法益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间谍罪保护的法益的直接对象一般为国家情报安全和政治稳定。
2.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背叛国家罪的处罚的典型行为是勾结行为;而间谍罪主要处罚间谍和破坏行为,其有可能表现为勾结外国,也有可能是直接加入敌对间谍组织,成为其实施间谍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成立间谍罪,犯罪方式和行为人所起到的集团角色和分工在所不问。
四、间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它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奔或投靠敌对势力,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该罪的唯一表现形式,亦即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国内外敌对势力。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两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是非敌对国家或势力。
2.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间谍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五、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它与间谍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间谍罪的行为人只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否从事收集情报,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实施了对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
2.提供情报的对象不同。间谍罪中提供情报的对象仅限于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为其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情报,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一、《国家安全法》(2015.07.01发布,2015.07.01实施)
二、《反间谍法》(2023修订,2023.04.26发布,2023.07.01实施)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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