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说明】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职务侵占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所谓“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进行企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非以公司形式组成的经济实体,如厂矿、商店、宾馆饭店以及其他服务性企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中所担任的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本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即本款所列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如下解释: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二、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是关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理赔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保险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果是非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不构成此罪,而构成保险诈骗罪。
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有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3.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并将骗取的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行为。
本款所说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公司”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他们直接负责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的便利条件,利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利用职务进行“理赔”,并将理赔款据为己有,从而骗取保险金的犯罪活动。
本条所说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是否骗取了保险金是区别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虽然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但其虚假理赔的行为被及时揭穿,骗取保险金的阴谋未能得逞,就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其性质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款规定,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侵犯财产罪”大类说明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1979年刑法未设立侵占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都以贪污罪论处。而对其他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未作规定,—般可以不作犯罪论处。
二、1997年修订情况
1997年《刑法》增设了本罪。
1997年刑法将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调整合并至本条,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一是完善第一款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二是将原决定第十二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确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本条第二款,明确该类人员适用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趋于完善: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情况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条作了三项修改,对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产生了显著影响。
一是犯罪主体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保护客体进行了明确,即主要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一变化使得犯罪主体的表述更加准确和具体,同时也体现了刑法对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广泛覆盖。
二是定罪情节的增加与量刑标准的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情节主要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情节,将原有的两档定罪情节扩展为三档。对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对于“数额较大”的情节,原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修改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情节,原规定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修改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新增了“数额特别巨大”情节,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调整使得量刑标准更加明确和具体,同时也加大了对职务侵占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是对附加刑进行调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职务侵占罪在“数额巨大”情节下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在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中均新增了“罚金”的规定。
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保留了原条文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主体依法适用贪污罪的规定。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根据该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相对应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二倍,即六万元;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的五倍,即一百万元。
2022年4月6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有有新的变化:
第七十六条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即再次明确职务侵占罪数额追诉标准为3万元,因此目前只要达到3万元,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数额巨大的标准仍可以掌握为100万元。但是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究竟为多少,司法解释未明确。
【量刑标准】
一、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条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期,均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06.16 发布,2021.07.01 实施)
(十四)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 10 月 25 日实施)
5.14职务侵占罪
5.14.1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1.1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4.1.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4.2 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2.1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的,在3年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14.2.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4.3 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14.3.1 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达到600万元的,在10年6 个月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14.3.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 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70万元,增加1个月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2)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主要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
5.14.6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 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14.6.1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般并处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金。
5.14.6.2 判处 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10 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以下的罚金。
5.14.6.3 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25 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以下的罚金。
5.14.7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4.7.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5.14.7.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将赃款赃物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4)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2014.06.16 发布,2014.07.01 实施)
第九节 职务侵占罪
一、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七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二、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不满二百万元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犯罪数额超过二百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除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两个以上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得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行贿、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具有其他可以从重处罚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2021年3月1日实施)
5.14 职务侵占罪
5.14.1 第一量刑幅度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七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14.2 第二量刑幅度
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六百万元以下的,每增加八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六百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七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14.3 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最终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5.1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备两种以上情形的,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多次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非法经营、行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1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将职务侵占所得的赃款赃物用于本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14.6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起因、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14.6.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职务侵占的;
(2)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5.14.6.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
(3)将赃款赃物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5)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2022年4月6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规定,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犯罪认定】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四、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该文章《罪名解析 |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第183条第一款)》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e-charge-analysis/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