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条文说明】
一、条文内容
本条是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条所规定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都将适用本条定罪量刑。
这里所规定的“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境内外一切机构、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资助”,是指明知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金钱、物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使犯罪分子得到物质上的帮助。如果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仅是在精神、宣传舆论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则不能适用本条,而应适用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处理。
本条将资助行为限定于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这几种犯罪对国家安全最具危险性,同时,也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所作的规定。
本罪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条文所属大类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12个罪名可分为三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两个: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三个:
间谍罪(第110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第111条)。
资敌罪(第112条)。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本罪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此罪名.
二、1997年修改情况
1997年《刑法》增设本罪名,内容为: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2011年修正情况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20条对本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删除了对资助对象身份的限制性规定,被资助者不再限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相关犯罪的行为,同样可依据本条规定定罪处罚。这一修改,完善了刑法关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为在日趋复杂的国际环境下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罪名未作修改。
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罪名作了较大调整。
调整修改原因如下:
一方面,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出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反革命罪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相同法益的保护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样有利于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此外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综合考量,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吸收这一规定并单独设立这一新罪,对于严惩这种犯罪、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是指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在进行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资助。如果不知道他人进行的是犯罪活动,更不知道进行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予以物质方面的资助的,不构成犯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本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选择性罪名。因此,尽管本罪可具体表现为对背叛国家的资助,对分裂国家的资助,对武装叛乱、暴乱的资助,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资助等,也可能同时或者先后对这几种犯罪都予以资助,但在罪名上都只能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一个罪,既不能单独定资助背叛国家罪、资助分裂国家罪等,也不能因其同时或者先后实施了资助数种犯罪,就按数罪实行并罚,而仍应以一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论处。
三、资助危害国安全犯罪活动罪与资敌罪的区别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犯罪、两罪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资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行为。
两种罪名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但构成资敌罪主体的只能是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资敌罪主体。
四、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本罪有特定的资助对象,仅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如果资助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资助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作为共犯处理。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法》(2015.07.01发布,2015.07.01实施)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该文章《罪名解析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e-charge-analysis/6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