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1日,泸州公交商城的商户吴某萍,因一笔四万元借款,被同商城的陈某芬及其当时的丈夫杨某根诱至四楼掐死,尸体当晚埋进九楼一个花坛。那年,她的儿子黄平十岁。
二十八年后的2025年6月7日,花坛因漏水被敲开,白骨重见天日。2026年7月,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杨某根供认,陈某芬翻供,两人都表示愿意赔偿。
黄平的态度是:不要赔偿,不协商,只求“两个人都杀人偿命”。这起案件,舆论读见的是悲愤;法律读见的,是一次足以改变量刑结构的表态——一句“不谅解”,关闭了一条折扣通道。
《刑法》总则的从宽情节是一份封闭清单: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谅解并不在其中,它只是酌定情节,由法庭在罪刑相适应的框架内决定采纳与否及幅度宽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把它量化成三档: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减基准刑40%以下;积极赔偿而未取得谅解,减30%以下;未赔偿但取得谅解,减20%以下,并注明“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在法律层面有意把“钱”与“原谅”拆分成两个变量,不让它们合成一张完整的“价格表”。
这也不是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把和解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民间纠纷案件与特定过失犯罪,故意杀人罪迈不过这道门槛。和解有程序、有审查、有“应当从轻”的效果,谅解只是一纸随案材料。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这可以简单理解为该不该死,和现在该不该死。第五十条第二款又在该不该死和现在该不该死中间添了一个档:判处死缓的,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这样,法庭在量刑时就有了三个档——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加限制减刑。
从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案”来看,被告人坦白悔罪、积极赔偿,但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严惩,法院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不谅解没有把死缓变成死刑,只是把“普通死缓”减成“死缓加限制减刑”。毕竟,刑法从未把“未取得谅解”设为从重情节。由此来看,“谅解书”的效果是消极的,这是因为,一旦它被当作积极理由,量刑权就有一部分交给了被害方情绪及社会公众舆论。
黄平说“赔偿我从来没有考虑过”,也有自己最朴素的考量,赔偿容易被解读成定价,接受就等于默认命价,他拒绝进入这个等式。
一个案件,控方有求刑、辩方有抗辩、被害方有陈述、法官有裁量,真正应该被反复掂量的应是证据的成色——二十八年过去,尸体只剩白骨,定案更多依赖口供,一人供认、一人翻供,筹码本就不对称。不是谁更接近真相,而是哪些证据材料更能给法官支撑一个可写的理由。
一份冰冷的判决,从来不是法律条文与法律事实的完全适配,它是一场博弈,既有个案的,也有社会舆论与社会心理的投射。
从另一方面看,“杀人偿命”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不会被完整实现,但法律也倒逼着每一个从宽情节说明理由。
该文章《一纸“不谅解”的法律重量——从泸州“花坛藏尸案”看谅解制度与判决量刑的博弈》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ommon-crimes/a110/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