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王
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乔司监狱的大门缓缓打开,张辉、张高平叔侄身着全新衣物,手捧无罪判决书走出高墙。这一刻,距离他们被认定为强奸杀人犯入狱,已经过去了整整十年。十年间,4000余公里的监狱辗转,无数份石沉大海的申诉材料,终于在DNA技术的印证与司法正义的坚守下,换来了迟到的清白。这起被称为“中国司法史上重要里程碑”的冤案,不仅改写了两个家庭的命运,更推动了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成为防范冤假错案的经典警示案例。
一、雨夜搭车:一场善意引发的灭顶之灾
2003年5月18日,安徽歙县的夜色渐浓,张高平与侄子张辉驾驶着一辆解放牌货车,满载货物驶往上海。叔侄二人常年以跑运输为生,为人忠厚老实,在同乡中口碑极好。当晚9时许,车行至中途,受熟人之托,他们顺带搭载了一名年仅17岁的同乡女孩王某,她正要前往杭州寻找姐姐。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出于善意的顺路搭载,竟会将叔侄二人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据张高平后来回忆,车行至杭州后,按照王某的要求,他们于次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将其送至艮秋立交桥附近。王某借张高平的手机给朋友打电话,得知朋友无法前来接她,便决定自行打车前往钱江三桥。叔侄二人亲眼看着王某拦下一辆出租车后,才驾车继续前往上海。彼时的他们未曾料到,这竟是与王某的最后一面,而这场寻常的搭载,即将成为他们“犯罪”的“直接证据”。
2003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水沟中,一具女尸被群众发现。经警方核查,死者正是前一晚搭乘张氏叔侄货车的王某,死因系被强奸后遭扼颈窒息死亡。这起发生在杭州城西的恶性奸杀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让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承受了巨大的破案压力。
二、刑讯逼供与伪证:制造冤案的“双重枷锁”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由于王某生前最后接触的人是张氏叔侄,且二人已驾车前往上海,警方将侦查视线锁定在他们身上。2003年5月23日,当张辉、张高平驾驶货车从上海送货返程,行至王某上车的安徽歙县路段时,被早已等候在此的杭州警方拦截,随后被带回杭州西湖区刑警队接受审讯。
审讯初期,张辉、张高平始终坚称自己无罪,详细陈述了搭载王某并安全送其下车的全过程。但在接下来的审讯中,他们遭遇了长达数十小时的刑讯逼供。据叔侄二人后来在申诉材料中所述,审讯人员采用了不让睡觉、轮番轰炸、言语威胁、肢体殴打等非法手段,逼迫他们承认“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更令人发指的是,为了让“口供”符合侦查人员的预设,看守所内的“内线”袁连芳被刻意安排与张辉同监室。
袁连芳并非普通囚犯,而是一名长期被司法机关利用的“线人”。他以牢头狱霸的身份,对张辉进行威逼利诱,不仅动手殴打张辉,还亲自写好“认罪口供”,逼迫张辉抄写背诵。张高平也受到了类似的胁迫,在身心俱疲、濒临崩溃的状态下,不得不按照袁连芳和侦查人员的要求,“交代”了所谓的“犯罪细节”,并按手印确认。就这样,两份充满矛盾、漏洞百出的“认罪口供”被制造出来,成为了定案的“核心证据”。
更关键的是,侦查人员在死者王某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经鉴定,该DNA不仅排除了张辉、张高平叔侄,也排除了王某生前可能接触的亲友。这一足以证明叔侄二人无罪的关键证据,却被侦查机关刻意忽视。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以“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留下DNA的可能性”为由,未采信该DNA鉴定结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在终审判决中直接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2006年,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浙江神探”系列报道中,详细叙述了该案的“侦破过程”。节目中,办案人员坦承,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技术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也没有查到任何与叔侄二人相关的痕迹物证。但即便如此,警方仍通过调取水文资料印证口供中“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细节,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指认现场等方式,拼凑出了所谓“无懈可击”的证据链。
三、司法失衡:无物证支撑的两级审判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上,控方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张氏叔侄的“认罪口供”、袁连芳的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制作的指认现场笔录等间接证据,没有任何直接物证和目击证人能够证实二人实施了强奸杀人行为。张辉、张高平当庭翻供,辩称口供系刑讯逼供和胁迫所得,但未被法庭采纳。最终,杭州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下达后,张氏叔侄不服,当即提起上诉。他们的家人也开始四处奔走申诉,张辉的父亲张高发(张高平的哥哥)更是放下了家中的一切,往返于安徽、浙江、北京等地,为儿子和弟弟洗刷冤屈。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二人的量刑作出了调整: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这一“留有余地”的改判,并未给张氏家族带来希望,反而让他们陷入了更深的绝望。张高平在接到判决书后,写下了“我认命,不认罪”的字句,他始终坚信,司法终将还他们清白。而这一判,也让叔侄二人开始了漫长的监狱生涯。2005年,张高平被押送至4000公里外的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张辉则被关押在新疆库尔勒监狱,叔侄二人相隔千里,却始终没有放弃申诉的念头。
四、狱中坚守与偶然转机:跨越千里的洗冤线索
在新疆服刑期间,张高平成为了监狱里“特殊”的囚犯。他拒绝认罪,拒绝参加所谓的“劳动改造”,更拒绝减刑。面对监狱管理人员的劝说,他始终坚持“服法但不认罪,劳动拒不减刑”,直言“我不是犯人,我没犯罪,减什么刑?”。他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撰写申诉材料上,平均每天要写几千字,详细陈述案件的真相和自己被冤枉的经过。这些申诉材料被他源源不断地寄往各级司法机关,但大多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张高平的反常表现,引起了石河子监狱驻监检察官的注意。这位即将退休的老检察官在翻阅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和案件卷宗后,深感案情蹊跷,认为这起案件可能存在重大冤情。他开始主动帮助张高平邮寄申诉材料,还多次打电话向浙江、杭州的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在老检察官的帮助下,张氏叔侄的申诉终于有了一丝微弱的希望。
2008年,转机意外出现。当时,监狱里订阅的《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了一篇题为《“被疑‘灭门杀手’终判无罪释放”》的报道,讲述了河南鹤壁浚县一起灭门案的被告人马廷新被冤枉后洗冤昭雪的全过程。张高平在阅读这篇报道时,一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袁连芳。报道中提到,马廷新的“认罪口供”正是在袁连芳的威逼利诱下抄写的,这与自己和侄子张辉的遭遇如出一辙。
几乎同时,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的张辉也看到了这篇报道,同样对“袁连芳”这个名字感到震惊。叔侄二人通过书信联系后确认,当年逼迫他们抄写“认罪口供”的,正是报道中提到的袁连芳。这个偶然的发现,让他们看到了洗冤的曙光。驻监检察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多方核实,最终确认两个案件中的“袁连芳”是同一人——一名有犯罪记录、长期被司法机关利用跨省作伪证的“专业线人”。
2002年,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鹤壁第一看守所,恰逢当地发生一起灭门案,嫌疑人马廷新拒不认罪。袁连芳被安排与马廷新同监室,通过殴打、胁迫等手段,逼迫马廷新抄写“认罪口供”。2003年4月,袁连芳完成任务后被押回杭州,一个月后,他又被安排与张辉同监室,以同样的手段制造了伪证。这一发现,彻底动摇了张氏叔侄案的证据基础。
2010年11月,张高发在驻监检察官的推荐下,辗转找到了马廷新案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朱明勇在了解了张氏叔侄案的详情后,当即决定接受委托,担任他们的申诉代理人。朱明勇在查阅案卷时发现,该案的疑点远不止袁连芳的伪证:全案无任何直接物证,叔侄二人的“口供”存在多处矛盾,不符合常理;从伦理道德角度看,亲叔侄共同实施强奸行为的可能性极低;而死者指甲内的陌生男性DNA,始终是案件最大的疑点。
五、DNA比对锁定真凶:沉冤十年终昭雪
在朱明勇律师的推动下,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对该案立案复查,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查看了审讯录像,还专程前往新疆提审了张辉、张高平。2013年1月,为了方便进一步核查,浙江高院将张辉、张高平从新疆换押回杭州。
复查过程中,合议庭将重点放在了当年被忽视的DNA证据上。2011年11月,杭州市公安局按照复查组的要求,将死者王某指甲内提取的陌生男性DNA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进行比对,结果令人震惊——该DNA分型与一名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勾海峰完全吻合。
经查,勾海峰是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来到杭州,同年12月成为一名出租车司机。2005年1月8日晚,勾海峰因杀害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晶晶被抓获,后被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根据案件还原,2003年5月19日凌晨,王某从张氏叔侄的货车上下来后,搭乘的正是勾海峰驾驶的出租车。勾海峰见王某年轻貌美,且当时四周漆黑无人,便心生歹念,将其强奸后杀害,并抛尸于西湖区留下镇的水沟中。王某在反抗过程中,指甲抓伤了勾海峰,留下了他的DNA。由于勾海峰在吴晶晶案中被迅速执行死刑,且未主动交代此前的犯罪行为,这起沉案的真凶直到八年后才被锁定。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乔司监狱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和证据展开了激烈辩论,袁连芳的伪证行为、当年的刑讯逼供情况以及DNA比对结果等关键问题被逐一厘清。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一、二审判决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宣判当天,张辉、张高平叔侄终于卸下了背负十年的冤屈。张高平握着辩护律师朱明勇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朱律师,我们清白了。”而张辉则满眼含泪,久久说不出话来。这一刻,十年的牢狱之苦、十年的坚守与等待,都化作了泪水与释然。
六、赔偿与追责:迟到的正义与司法反思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车辆损失等多项费用。浙江高院同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2013年5月17日,浙江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鉴于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分别支付二人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综合考虑二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对工作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两项相加,二人各获得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超当时司法实践中“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50%”的常规标准,接近70%,创下了当时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纪录,被认为是司法进步的重要体现。
在国家赔偿到位的同时,案件的追责程序也同步启动。2013年4月9日,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原办理过程中公、检、法各部门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经查,当年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等问题。最终,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此前被称为“浙江神探”的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聂海芬,因在该案中担任指导工作,对案件的错误办理负有责任,也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张氏叔侄冤案的平反,引发了全国司法机关的深刻反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该案的发生,与特定历史时期“命案必破”的办案压力、“重口供轻证据”的办案理念以及侦查预审制度的缺失密切相关。过去,部分司法机关将“破案率”作为核心考核指标,在压力之下,一些办案人员不惜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忽视了物证的核心作用,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该案也推动了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疑罪从无原则”被更加严格地贯彻执行,侦查预审制度得到恢复和加强,DNA等科技手段在案件侦查中的应用也更加广泛,为防范冤假错案筑牢了制度防线。
七、结语:以史为鉴,守护司法正义
杭州张氏叔侄强奸案,是一段令人痛心的冤狱史,也是中国司法进程中一次深刻的教训。十年沉冤,不仅让张辉、张高平叔侄失去了宝贵的自由,也让他们的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但值得欣慰的是,在他们的坚守、家人的奔走、律师的辩护以及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下,正义虽然迟到,最终还是得以实现。
如今,张氏叔侄早已回归正常生活,但这起案件留下的思考却从未停止。司法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唯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张氏叔侄案的平反,不仅为两个家庭挽回了尊严,更推动了中国司法的进步,让“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理念深入人心。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以案为鉴,可明是非。杭州张氏叔侄强奸案的始末,应当永远警示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慎之又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都必须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好司法正义的底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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