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条文说明】
一、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的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有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故意。其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以转移财产或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或者虽没有转移财产和逃匿等,但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单位”,是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对于个人承包经营者犯罪的,应当以个人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款是关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没有支付或没有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但没有影响劳动者家庭的生活或生存;
没有造成劳动者自伤、精神失常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没有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指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欠薪的单位或个人全额支付了劳动者报酬的情况。
“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责任。
二、“侵犯财产罪”大类说明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
【立法沿革】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本条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一些用人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设了本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效打击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促使用人单位或个人自觉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也增强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鼓励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案标准】
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一、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规定了三种情形的刑期:
一般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刑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较《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要更为广泛。本罪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只限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且包括民法调整的雇佣合同所约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本罪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客观要件
本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雇主和用人单位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在此前提条件下,若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达到数额较大程度,并且符合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条件时,即构成犯罪。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有明确规定,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①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②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雇主和用人单位。
四、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不履行,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心理态度。犯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2013.01.16 发布,2013.01.23 实施】
(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6日公布 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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