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一个长期揭露境外电信诈骗的普通人,被人跨省绑架、持续殴打后遗弃荒山,最终不治——“徽剑”吴恺遇害案刺痛了很多人的神经。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赵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维持原判,随之引发广泛讨论。
本文仅就公开报道及已流出的二审裁定书分析,事实认定以生效裁判为准。
吴恺,网名“徽剑”,长期揭露缅北、柬埔寨电诈信息。2024年10月,赵冰接受境外网名“少校”者的有偿劫持任务,赏金由30万元提至100万元;对方提供其住址、照片、车牌,要求劫持、逼问、删帖。
11月10日,赵冰纠集多人在惠州大亚湾冒充警察将吴恺架上车,辗转惠东、河源、江西定南,途中殴打逼问,用钳子夹掉其半片指甲。11日下午,赵冰踢击其头颈部致昏迷、拍照复命后,用枯草遮盖、遗弃荒山。13日遗体被发现,鉴定系头面部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
2025年12月29日,惠州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6年8月12日,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少校”仍在境外,身份未披露。
本案争议集中在三个法律焦点。
其一,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法庭与律师认为,雇主任务只是控制、逼问、删帖,并无杀人要求;赵冰事前无预谋,死亡系伤害行为衍生结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死要件。质疑方认为,被害人昏迷后不施救、遗弃荒山,主观至少是放任死亡的间接故意。
其二,为何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法庭认为赵冰无事前杀人预谋、非直接故意杀人、归案后坦白、上线未归案,结合慎杀政策,属“应判死刑但非必须立即执行”。质疑方认为,冒充警察、跨省逼供、遗弃荒山情节恶劣,坦白不足以支撑降为死缓。
其三,为何未附加限制减刑。《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将其限定于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法院认为赵冰系初犯、临时纠集;质疑方认为多层分工、跨省转运已具备有组织特征。
赵冰上诉所称“不排除第三人加害、应定非法拘禁致死”,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采纳。
此外鉴定认定吴恺头面部外伤为直接死因,专家咨询意见另指出吴恺自身高血压对死亡有一定促进作用,建议为次要死因;被告一方据此主张“多因一果”,减轻责任。
故意伤害致死归责不要求行为是死亡唯一原因,主要或直接原因成立即归责;法院已确认伤害行为与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高血压仅为次要辅助因素,既往病史不等于被害人过错。争议在于次要死因对“是否立即执行死刑”的权重,法院将其与坦白一并考量;质疑方认为其仅属边缘酌定情节,不足以独立支撑降为死缓。
一审期间,赵冰通过母亲筹集50万元,赔偿给吴炳南(吴恺父母收养之子),由其子吴正结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谅解书。
争议首先在主体资格,吴恺父母已故、无法定近亲属,吴正结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一审已否定该谅解书。二审明确,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危害严重,不应因赔偿并获谅解而从轻,50万元并未换来量刑减让。
另有评论称签署谅解书前曾有人上门施压,该说法无裁判文书或侦查材料确认。
公众“花钱买刑”的担忧,与二审否定谅解从宽,构成争议两端。
支持判决者认为,罪名与量刑基于证据和法定要件,死缓是法定幅度内的裁量;坦白、次要死因、上线在逃等情节依法纳入考量,二审拒绝谅解从宽。
质疑者则认为,案件有境外上线悬赏雇佣、冒充警察、跨省转移、持续施暴、致昏迷后遗弃荒山等情节,公众觉得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罪名定性、从宽权重、限制减刑适用及受雇者与在逃雇主的量刑结构仍有检视空间。
情绪不能替代审判,罪名认定与量刑轻重建立在证据和法律条文之上,法院依据查明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量刑情节,在法定幅度内作出裁判,审判应当独立于舆论。
当然,任何审判都不可能完全超然于舆论与民意。
该文章《一起死缓案件引发的争议——评“徽剑”遇害案赵冰死缓判决》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ommon-crimes/a111/6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