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王
题记:
一个被证据遗忘的真相,需要用十五年去赎回。疑罪从无,不是对罪犯的宽宥,而是对每一个无辜者最基本的承诺——宁可放过,不可错判。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志超、同案被告人王广超无罪。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近十五年,当年未满十六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在失去自由五千四百余天后,终于拿到无罪判决书。这起被视作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典型样本的错案,从校园失踪、仓促侦查、有罪判决,到漫长申诉、再审平反,一路充满疑点,也折射出刑事司法对证据标准、程序正义的持续反思。
一、校园失踪:一处惊现尸体的废弃厕所
案件的起点定格在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区,高一女生高某清晨入校后失踪。学校和家属当天即展开搜寻,警方接警后入校排查,教学楼、宿舍、操场、周边道路逐一搜寻,却没有找到任何踪迹。一个月时间里,家属悬赏寻人,学校摸排学生,警方多次走访师生,案件始终没有线索。
2005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初三,距离开学还有五天,一名校内工作人员在教学楼一处长期封闭、极少有人进入的废弃男生厕所内,发现了高某的遗体。法医初步检验认定,被害人系遭暴力压迫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下身衣物不完整,案件被定性为强奸杀人案,侦查工作随即全面铺开。
案发地点是教学楼洗刷间内侧的废弃厕所,位置偏僻,平时上锁,很少学生前往。现场环境潮湿封闭,尸体已经经过较长时间存放。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了被害人相关生物检材、现场可疑痕迹。但在现场勘查环节留下了重大缺陷:没有在现场提取到指向作案人的指纹、足迹,没有找到稳定可靠的搏斗痕迹,也没有提取到可以锁定嫌疑人的生物物证。当年侦查方案的重心,很快转向校内学生排查,依靠走访同学获取证言,而不是依靠客观物证锁定凶手。
二、深夜传唤:靠口供拼出的“真凶”
根据几名学生的证言,警方将目光锁定在同校高一学生张志超身上。张志超当时十五岁,是高一班级班长。证言的核心内容称,案发当日清晨,有人在洗刷间附近看见张志超,并且听到女生呼救。顺着这条线索,警方迅速将张志超列为重大嫌疑人。
2005年2月12日凌晨一点,张志超在家中被传唤至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深夜传唤、长时间连续讯问,成为后续再审中认定侦查程序严重瑕疵的关键事实。在多轮讯问之后,张志超作出了有罪供述,供述内容大致为:清晨在校内洗刷间偶遇高某,临时起意,使用捂嘴、掐脖子方式实施强奸,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之后将尸体转移藏匿到内侧废弃厕所;离开洗刷间时撞见同学王广超,告知对方自己杀人,要求王广超帮忙看守现场,王广超因此被认定包庇。王广超随后也作出了有罪供述。
三、证据断裂:无物证,何以为罪
但供述本身从一开始就充满不稳定和矛盾。张志超多份笔录里,关于作案工具、具体动作、对话细节、移动尸体的路线,前后说法反复变化;他提到的铅笔刀,警方没有在现场找到,也没有对刀具做指纹、血迹鉴定。几名关键目击证人的证言同样存在时间冲突:对于听到呼救声的时间、看到张志超的位置,不同版本前后不一致,部分证言属于传闻证据,并非直接目击。
更核心的是,所有物证检验结果,都没有指向张志超。原审阶段提取的被害人擦拭物、血迹样本,再审阶段重新送检公安部,均没有检出张志超的DNA信息。也就是说,全案没有任何一份客观物证,能够印证张志超的有罪供述,定罪基础几乎完全依靠口供和相互矛盾的学生证言。
四、一审:十六岁少年被判无期
即便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缺口,案件依然快速推进。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开庭时,张志超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是在审讯压力之下形成,但这份辩解没有被法庭采纳。彼时他尚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漫长的刑期意味着少年时代彻底在高墙之内度过。判决之后,张志超没有上诉,这个选择也成为后来申诉路上一重障碍。
五、申诉之路:一位母亲的十年奔走
入狱之后的最初几年,张志超没有提出申诉。直到2011年,在一次家属会见中,他向母亲马玉萍喊冤,坚称自己没有杀人,当初的口供不是真实情况。自此,这场历时近十年的申诉艰难启程。马玉萍靠着打零工维持生计,一边筹措费用,一边往返监狱、法院、检察院,反复递交申诉材料。申诉初期,多次被驳回,理由是原审判决事实清楚。
2014年,律师李逊介入代理,开始系统梳理卷宗,逐一核对笔录、证言、勘查记录,集中指出三大硬伤:第一,全案无任何生物物证、痕迹物证锁定张志超;第二,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讯问程序违规,笔录多处矛盾;第三,证人证言相互冲突,无法独立证明犯罪事实。随着律师持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提交申诉意见,案件逐步获得关注。
六、再审改判:疑罪从无的落点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明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指令再审之后,案件进入漫长的复核、补查阶段,检察官重新调取当年物证、组织鉴定,核查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原始笔录、证人材料。控辩双方的分歧集中在口供证明力:检察方认为当年供述完整,辩方坚持口供属于非自愿供述,在没有客观物证支撑的情况下,不能单独定罪。
2020年1月13日,再审宣判。山东高院的判决书写下核心结论:本案没有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供述与证人证言多处矛盾,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两人无罪。当庭听到无罪判决时,羁押近十五年的张志超情绪克制,他走出法庭,面对等候已久的母亲和律师,终于重获自由。
七、平反之后:332万元与未竟的追责
平反之后,张志超依法申请国家赔偿。2021年,他拿到共计332万元的国家赔偿款。这笔赔偿,是法律对错误羁押的补偿,却无法挽回十五年的青春。走出监狱的张志超,与社会已经产生巨大隔阂,长期封闭环境带来的心理创伤、知识断层、社交脱节,都需要漫长时间去适应。当年的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是否追责,也一直是舆论关注焦点。
需要厘清的是,再审改判无罪,属于疑罪从无,不等于法律认定真凶另有其人;时至今日,当年高某被害一案,真凶依然没有归案,被害人的沉冤尚未昭雪,这也是本案无法回避的遗憾。
结语:迟到的正义
张志超案是中国刑事法治进程中标志性的错案纠正案例。它暴露出早年侦查模式的典型弊病:过分依赖口供,轻视客观物证;在压力之下急于破案,对证言矛盾、程序瑕疵没有审慎核查。疑罪从无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划定刑事追诉的底线:任何人,在没有扎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之前,都应当推定为无罪。当证据链条断裂、疑点无法排除时,法律宁可放过,也不能错判。
回望整起案件,一条少年的人生轨迹因为一次不严谨的侦查、一份存疑的口供被彻底改写。迟到的正义终究到来,但迟到本身已经带来不可逆的伤害。张志超案留给司法界长久的警示:现场勘查、物证鉴定、讯问程序、证言核实,每一环都不能简化;口供永远只是证据之一,绝不能成为定罪的唯一支柱。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从口供中心主义到重视客观证据,这起案件的平反,既是一个蒙冤少年的清白,也是法治观念不断进步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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