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王
引言
2004年夏秋,甘肃张掖甘州区接连爆发两起手段极端残忍的恶性刑事案件,因作案手法为活体掏肠,被民间冠以“掏肠恶魔案”之名,该案凭借骇人听闻的施暴方式、一波三折的司法审判、法理与大众朴素正义观的剧烈冲突,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史上极具代表性的疑难案件之一。凶手乔建国先后制造一死一重伤的悲剧,一审两次被判处死刑,终审却因证据规则适用改判死缓,后续历经数次减刑。
该案审理进程,既暴露了极端反社会人格酿成的人间惨剧,也直观展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博弈,留下关于犯罪预防、证据制度、刑罚价值的多重思考。
目前裁判文书网能找到的其最新减刑记录是2018年一份文书:
对罪犯乔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一、案发始末:两场暗夜惨剧,撕裂小城安宁
2004年的张掖甘州区尚是西北一座安稳的小城,市井生活平淡有序,然而8月、9月接连发生的两起血案,瞬间击碎当地群众的安全感,恐慌情绪蔓延全城,深夜独行、外出如厕成为居民避之不及的事。
(一)8・12惨案:19岁少女琳子遇害身亡
2004年8月11日,时年19岁、在张掖城区务工的少女琳子在街头等人时偶遇一男子。该男子主动上前搭讪,强行提出交往要求,还主动告知自己曾三次入狱服刑的经历,遭到琳子明确拒绝。被拒后的该男子心生怨恨,蛮横勒令琳子次日赴约。琳子惧怕纠缠,次日特意请假回避外出。未能等到赴约对象的男子恼羞成怒,当晚22时许直奔琳子租住的民房,强行将孤身一人的琳子拖拽至距离住处五百米开外的城郊小树林。时值雨夜,泥泞偏僻的林地成为罪恶的藏身处,男子国先徒手掐扼致琳子失去意识,在无作案凶器的情形下,使用极端暴力手段残害被害人,将死者小肠从体内强行拽出,缠绕于脖颈之上,作案完毕后男子从容逃离现场。次日清晨,路人发现琳子遗体,惨烈的现场勘验结果震惊办案民警,法医勘验结论显示被害人因脏器破损、大出血身亡,作案手段突破常规恶性案件的残忍底线。案发初期,警方没有锁定嫌疑人,仅能以周边走访、摸排前科人员的方式缓慢推进侦查,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案发后乔建国行踪反常,为躲避排查仓促前往外地,短暂折返张掖后又再度出逃,刻意规避警方视线,反常的行踪特征在后续侦查中成为锁定其嫌疑的关键线索之一。
(二)9・20血案:17岁打工少女小花侥幸生还
就在“8・12命案”悬而未破、全城人心惶惶之际,同年9月20日凌晨零点三十分,同类恶性犯罪再度发生。17岁的少女小花在张掖城区一家小面馆做后厨帮工,深夜因内急需要出门如厕,不顾老板娘劝阻独自前往户外简易厕所,暗处蛰伏的一男子尾随作案,复刻掏肠暴行。巨大的创伤让小花当场重伤濒死,案发后被路人紧急送医抢救。经多日手术与重症监护,小花侥幸保住性命,但终身落下严重生理与心理创伤,永远被困在深夜遇袭的恐怖阴影之中。苏醒后的小花凭借残存记忆,在警方组织的嫌疑人辨认环节中,精准从数十名备选人员照片里指认出乔建国,成为指向乔建国涉案的关键人证之一。
短短四十天内两起作案手法高度一致的恶性案件接连爆发,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张掖市、区两级公安成立专项专案组,调集警力开展全域排查,先后摸排走访五百余名重点人员,重点筛选有暴力前科、无固定居所、案发前后行踪异常的人员,乔建国逐步进入警方重点怀疑名单。警方针对乔建国居住地开展九天蹲守布控,2004年9月29日下午,乔建国在自家住宅被专案组抓获归案。抓捕次日,乔建国在审讯初期完整供述两起掏肠案件作案细节,同时主动交代另外三起掏肠犯罪未遂事实,以及多起强奸未遂、抢劫、故意伤害等零星刑事案件。2004年10月8日,甘州区检察院依法对乔建国批准逮捕,案件正式进入司法公诉流程。
二、罪犯画像:三次牢狱催生的反社会人格溯源
乔建国1970年生于甘肃张掖甘州区,初中辍学,青年时期便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先后三次因盗窃、寻衅滋事等罪名入狱,累计服刑时长超过十年。常年的牢狱经历没有使其改过自新,反而不断滋生对社会、对异性的仇视心理,成为极端犯罪的内在根源。
从成长轨迹与心理成因分析,其一,原生教育缺失与早年失管是底层诱因。乔建国年少辍学,缺少家庭管束与正向社会引导,早早混迹社会闲散群体,养成酗酒、好逸恶劳的恶习,成年后没有稳定工作与固定收入,常年依靠临时零工勉强糊口,生存困顿加剧内心的偏激。其二,三次入狱带来的心理扭曲是核心动因。乔建国供述称,出狱后遭受周遭人群异样眼光与排斥,求职屡屡碰壁,婚恋屡屡受挫,无法正常建立亲密关系,将个人人生不顺全部归咎于社会与陌生女性,逐步形成报复社会的病态心理,选择以残害单身年轻女性的极端方式宣泄负面情绪。其三,酒精催化恶性犯罪,案发前后乔建国大多处于醉酒状态,酒精削弱理智约束,放大暴力冲动,成为接连作案的直接导火索。
极具讽刺的是,在两起惨案前后,乔建国正与一名本地女性正常恋爱,其恋人在日常相处中完全没有察觉乔建国潜藏的残暴本性,侧面印证乔建国具备极强的伪装能力,平日可收敛戾气扮演普通人,独处或醉酒后便释放阴暗面,这也加大了早期案件排查的难度。
三、司法拉锯:从死刑到死缓,证据规则主导终审改判
2005年1月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提起公诉,庭审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证据效力展开激烈交锋,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二次上诉、终审裁定四个阶段,审判结果的反转引发全国舆论热议,核心争议聚焦于口供的证据效力与完整证据链的构成。
(一)一审两次死刑:立足作案情节恶劣从重判处
一审阶段,张掖中院结合幸存者辨认笔录、乔建国侦查阶段完整供述、案发前后反常行踪、同类案件作案手法高度重合等在案证据,认定乔建国故意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致一死一重伤,多项罪名叠加,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达到极重程度,2005年一审判决乔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罚金;乔建国当庭提起上诉,推翻此前侦查阶段关于掏肠作案的关键口供,否认致死琳子、重伤小花系本人所为,仅承认其余轻罪,辩称侦查供述系审讯压力所致,主张自身构成自首应当从轻量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阅案卷后,以“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关键物证缺失、证据链条无法闭环”为由,将案件发回张掖中院重新审理。原审法院再次核查全案现有证据,结合被害人指认、多起关联案件佐证,依旧认定乔建国犯罪事实确凿,重审后维持死刑原判。乔建国再度上诉,案件移交甘肃省高院进行终审审理。
(二)2007年终审改判死缓:疑罪从无原则落地的现实体现
2007年1月17日,甘肃省高院作出终审生效判决:撤销原审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维持原判,数罪并罚最终确定死缓刑罚。改判的核心理由落脚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认定乔建国实施掏肠致死琳子的直接证据,仅有其侦查阶段有罪供述,案发后现场没有提取到能够直接锁定乔建国的生物物证、痕迹物证,乔建国庭审全面翻供后,没有其他客观物证对有罪口供形成有效补强。依据《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认定的证据规则,无法达到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综合乔建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漏罪构成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终审合议庭经审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死缓改判裁定。
改判结果一经公示,立刻引发巨大舆论争议。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判决,普通民众基于朴素正义观,无法理解手段如此残暴的凶手逃脱死刑立即执行,大量舆论质疑司法裁量尺度。但法学界普遍认为,该案改判是疑罪从无从法条走向司法实践的标志性判例之一,死刑案件审慎裁判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体现,即便裁判结果与大众情感相悖,却是法治社会恪守证据规则的必然选择。
(三)后续刑罚变更:数次减刑,刑罚执行持续推进
死缓判决生效后,乔建国在服刑期间因服刑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启动多轮减刑程序:2009年,死缓考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后续根据服刑考核继续缩减刑期。刑罚变更流程严格依照当时刑法减刑规定办理,程序合法合规,而减刑进度也持续牵动当年受害者家属与关注案件民众的心弦。
2018年5月22日执行机关酒泉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
酒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试116分,于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共计记功1次,记表扬2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奖励情况,建议对乔建国减刑。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乔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且多次犯罪,又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建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这是目前能查到的最新减刑记录。
结语
法律无法让逝去的生命重来,也无法抹平幸存者终身伤痛,但正是一桩桩代价惨重的刑事案件,不断推动社会治理完善、司法制度迭代。
乔建国掏肠案是一面双面镜子,一面照见人性深处未经约束的恶念可以突破怎样的伦理底线,提醒社会持续关注边缘人群帮扶与社会治安短板;另一面映照我国刑事法治不断完善的脚印,在大众情感与法律规则的碰撞中,我国司法一步步走向严谨、审慎、规范化。
大众希望残暴凶手偿命是朴素的实体正义诉求,但司法裁判必须坚守程序正义与证据底线,不能依靠情理与观感定罪量刑。乔建国案用真实判例普及了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的法治理念:法律不以民众愤怒程度决定刑罚轻重,死刑作为最严厉刑罚,必须依托完整闭环的客观证据链支撑。此案之后,我国死刑案件证据审查标准持续收紧,物证提取、现场勘验、口供补强规则不断细化,倒逼刑侦环节重视客观物证搜集,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从“口供为王”逐步转向“物证优先”,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一次代价沉重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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