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暴力化趋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问题频发。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但实践中存在分级处遇过轻或过重、各部门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问题。
2024年10月,某市多名未成年人因网络纠纷引发聚众斗殴。孙某(16周岁)与宋某(未满16周岁)各自纠集数十人持械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未满16周岁的参与者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进入司法程序,仅受批评教育等轻微处理,且多名参与者大多具有行政处罚劣迹。该案可见当前治理体系对未达刑责年龄者干预不足的缺陷。
检察机关作为制度建设的推动者,承担发布典型案例、提出立法建议参与法律体系完善,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创造改过机会等职责。作为法律实施监督主体,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在实践工作中,应构建立体化预防体系,将犯罪预防工作延伸拓展,通过精准化施策,针对不同程度罪错行为进行分级干预,达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引入专业社工力量,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检察机关在履职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例如:法律授权不足,现行法律未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对非涉诉未成年人的直接矫治权,因缺乏强制力,实际配合率较低;部门协作机制不畅,导致监督和建议难以落地;社会支持体系衔接不足,未涉诉群体的帮扶资源分散短缺。
分析面临挑战的成因,首先是分级处遇主体不明确。家庭教育促进法强调了家庭教育首要责任,但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缺乏有效强制干预手段;学校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现和干预责任边界不清,导致问题积累至违法犯罪才被发现,形成管理“真空地带”。其次,分级处遇监督不足。有关部门对有违法或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缺乏有效监督措施,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转介流程、效果评估等缺乏规范和第三方监督,削弱了实际效果。第三,分级处遇实施细则缺位。因缺乏统一规范,不同处遇方式的衔接无明确指引,导致实践中要么简单批评教育,要么过度干预损害未成年人权益。
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一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调机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监督公安机关处理并提出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矫治执行主体,负责社区矫正或专门教育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学业衔接和日常管理。同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等多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工作。
二要完善监督体系,引入社会参与。构建多层次监督体系: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建立独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专门学校、社区矫正等矫治措施效果;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发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在发现、报告和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作用。
三要细化分级处遇措施,健全配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罪错行为对应的处遇措施及适用条件。健全心理评估和干预体系,修复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对于监护不力的家庭,提供具体的监护指导和支持服务,对于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必要时暂停或变更监护权。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唐韬涛 王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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