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虚假诉讼行为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打击虚假诉讼、维护诉讼秩序、彰显司法权威,南宁市法院发布5个近年来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
案例一:唐某某虚假诉讼案——假借“借款”实为“空转”的闭环转账型虚假诉讼
案例二:陈某善、陈某英虚假诉讼案——姐弟伪造借条及银行流水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
案例三:陈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捏造借款关系提起虚假诉讼
案例四:蒙某某虚假诉讼案——以“走账合同”虚构债权企图非法获利
案例五: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以“定金”之名捏造买卖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案例一
唐某某虚假诉讼案——假借“借款”实为“空转”的闭环转账型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711万给被告覃某某,某公司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覃某某转账711万元后,随即又将该笔款项取出存入第三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后又从王某某的账户取出该资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号,覃某某并未实际控制该款项,案涉《借款协议》并未生效。唐某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覃某某向原告唐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支付违约金合计1085.61万元,并制作调解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本案。经过审查,确认原告唐某某明知其与被告覃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真实发生,仍通过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
处理结果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唐某某与覃某某、某公司的借贷纠纷一案中,唐某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罚款1万元。
典型意义
闭环转账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资金流转路径,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近年来,此类虚假诉讼行为频发,其典型的操作模式:首先,双方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为背景;其次,在控制资金流的情况下,制造资金闭环,一般的闭环模式为:甲向乙转账→乙向丙转账→丙向甲回转资金,制造“甲已向乙完成转账借款”的事实。本案中,唐某某的行为便是一种“闭环式”虚假诉讼,其利用形式上完备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企图借助司法权威,帮助其实现非法目的。此类型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个人权益,更是在滥用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效率、挑战司法权威、亵渎司法公信力。由于此类诉讼交易存在多重性、隐蔽性等特点,在审判中,需要更加详细审查双方交易背景、当事人关系,以及资金流向是否异常等问题。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尤其是在类案多发的今天,具有极强的警示作用和积极意义。
案例二
陈某善、陈某英虚假诉讼案——姐弟伪造借条及银行流水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陈某善在与杨某离婚诉讼期间,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事实,与胞姐陈某英伪造三张借条,虚构债务19.3万元。为了掩人耳目,陈某善还从自己的两个银行账户多次取现分别存入陈某英的银行账户,再从陈某英的银行账户转入陈某善的银行账户,制造借贷19.3万元的银行流水。陈某善在与杨某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该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杨某持异议且考虑到债权人权益,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未对该项债务进行处理,并向权利人释明可另案起诉。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善与杨某离婚后,陈某英持三张借条向横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和陈某善共同归还借款19.3万元并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横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英、陈某善存在伪造借条、虚构银行流水的情形,并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来损害杨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判决驳回陈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法院将陈某英、陈某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对陈某英、陈某善进行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此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陈某善为了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与陈某英伪造借条及银行流水,陈某英凭借条及银行流水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虚假陈述钱款交付情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致使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极易造成法院误判,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法院依法驳回陈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彰显了司法权威、节约了司法资源、重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将陈某英、陈某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陈某英、陈某善进行立案侦查,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价值引领作用,又彰显了司法权威,向社会传递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强烈信号。
案例三
陈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捏造借款关系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五件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共同被告陈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已于2016年初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五个案件中的原告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与被告陈某分别存在朋友、师徒、兄弟、连襟关系,他们均诉请称,陈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共同向原告借款,请求陈、何二人承担还款连带责任,偿还欠款共计90万元。
处理结果
江南区法院经审查认定,五名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缺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且借款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因此五名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并未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五名原告主张的借款关系不成立,故其要求被告何某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被告陈某向五名原告借款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该院依法驳回五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该院根据陈某等六人的经济能力和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人悔过表现等因素,对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分别处以2万元的罚款,对陈某处以10万元的最高限额罚款。
典型意义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陈某在与何某离婚诉讼期间,伙同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五人伪造证据,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有违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陈某等六人过错为主观故意,且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事由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面对虚假诉讼的乱象,法院重拳出击,积极采取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制造者、参与者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案例四
蒙某某虚假诉讼案——以“走账合同”虚构债权企图非法获利
基本案情
蒙某某系某个体园林场经营者,其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绿化种植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148.5万元。后为配合该建筑公司挂靠方套取工程款,蒙某某另行签订总价288.3万元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该合同仅作走账使用,无真实交易意图,合同标的物品种、数量与真实合同完全相同,但人为提高单价。建筑公司按真实合同履约并超额付款后,蒙某某将走账款项返还指定账户。蒙某某在明知《绿化苗木购销合同》系走账合同、双方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该合同为依据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广西某建筑公司支付虚构的货款9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蒙某某还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下价值98余万元的财产。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处理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蒙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虽然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但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第一,多名证人的证言一致证实《绿化苗木购销合同》仅用于走账目的;第二,两份合同签订时间相近但单价差异巨大,明显不符合常理;第三,银行流水显示款项转回情况,佐证了合同的虚假性;第四,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蒙某某明知合同性质却仍然提起诉讼。
综合考虑蒙某某的行为导致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两次开庭审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干扰司法秩序,法院依法判处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的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走账合同”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的刑事案件。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走账合同”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再利用这些虚假合同提起民事诉讼,企图借助司法程序实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还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侵害。
法院通过全面审查合同签订背景、资金实际流向、当事人主观故意等关键事实,准确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坚持诚信原则,规范合同管理,杜绝参与“走账合同”等违法操作。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
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以“定金”之名捏造买卖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木场转账60万元,并标注用途为“定金”。之后,该科技公司以其转账的60万元属于为购买林木而支付给某木场的定金,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某木场以未履行交付林木义务为由,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又以因证据不足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该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经过审理查明,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木场之间不存在林木买卖合同关系,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转给某木场的60万元不是购买林木的定金,而是通过某木场走账支付给案外人邓某的好处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存在虚构事实提起诉讼的事实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
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单方捏造支付给某木场的60万元属于定金这一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其行为侵犯了某木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故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该院依法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捏造虚假民事关系和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损害他人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捏造虚假民事关系和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还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既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发挥司法价值引领作用,又彰显了司法权威,向社会传递“司法程序不可亵渎”的强烈信号。
转自:广西高院公众号 | 来源: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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