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禁不止,尤其是在离婚案件、民间借贷纠纷、融资担保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呈现多发的态势。虚假诉讼不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本文总结了虚假诉讼的常见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2、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
(一)主观恶意:明知无真实法律关系,仍故意提起诉讼;
(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如假合同、假转账记录);
(三)妨害司法秩序:法院因虚假诉讼作出错误裁判或浪费司法资源;
(四)侵害他人权益: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信用受损等后果。
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具体体现
捏造事实,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4、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一)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
(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
(三)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四)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五)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六)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七)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八)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第五条
5、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一)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二)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三)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四)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六)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七)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
(八)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
(九)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十)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十一)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十二)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十三)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十四)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十五)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第六条
6、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二)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三)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五)当事人或者他人通过捏造事实等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其他行为。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第七条
7、虚假诉讼会受到何种惩罚?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虚假诉讼犯罪。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行政责任
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或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对于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通报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公证人等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 作者:刘子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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