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审前处置措施指的是在法院刑事审判前,由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处置的一系列措施。域外刑事涉案财物审前处置措施主要包括审前保全、出售、返还等。德国、英国和法国等国家在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置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做法,相关立法经验与制度规则具有一定的启示性。
⬛ 审前保全
对刑事涉案财物采取审前保全的目的在于:一是将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是维护其现状或价值,以便后续财产刑的执行。
德国:扣押和假扣押
德国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保全措施主要分为扣押和假扣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扣押是针对原没收涉案财物的保全措施,假扣押则是针对替代价额的保全措施。扣押针对的是具体特定物,而假扣押针对的不是特定物,只要该物属于被追诉人所有且能实现国家金钱债权,就可以对其进行假扣押。
扣押。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b条,检察机关若有理由认为没收犯罪所得或犯罪物的前提成立的,可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
首先,德国扣押措施的决定权采法院相对保留原则。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j条第1款,扣押令原则上由法院签发,检察机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有权签发扣押令。此外,第111j条第2款还规定,除动产的扣押令外,检察机关须在签发扣押令后7日内,申请法院确认扣押令的正当性,若法院认定检察机关签发的扣押令是正当的,则该扣押令与法院签发的扣押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其次,不同对象的具体扣押方式不同。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c条,对动产一般采取交付保管或予以封存等方式;对债权等非不动产强制执行范畴的扣押,通过查封执行;对地产等不动产强制执行范畴的扣押,需在地产登记簿上登记等。
再次,扣押的法律效力,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d条第1款,刑事诉讼扣押的效力等同于德国《民法典》第136条规定的“禁止转让效力”。即刑事涉案财物一旦被扣押,则禁止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如转让所有权、设定义务等)。此外,对于动产,若被扣押人欲继续使用该动产,须履行一定的负担或提供担保。
最后,扣押的救济方式,基于“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原则,受扣押影响的人可采取如下救济方式:为与证据扣押相区别,可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04条提起抗告;对于检察机关签发的扣押令,可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j条向法院申请审查该扣押令的合法性。
假扣押。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e条第1款,检察机关若有合理理由认为满足没收替代价额的条件成立的,为保全目的,可对被追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实施假扣押。但由于被追诉人的所有财产都可能是假扣押的标的,故假扣押需在维护国家利益与保护相对人财产权益间保持适度平衡、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为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l条还规定了通知义务,即在签发假扣押令时,检察机关应当将假扣押的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
假扣押的决定机关、法律效力和救济方式等与扣押大致相同,但鉴于假扣押的目的是实现金钱债权而非没收刑事涉案财物,故二者除对象不同外,显著区别在于假扣押的执行需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实现金钱债权的规定。
英国:限制令和无证扣押
英国的审前保全措施主要为限制令和无证扣押。
限制令。在刑事诉讼中,若允许被追诉人自由处置财物,则其完全可在案件执行阶段以不存在可供执行的财物为由抗辩,这可能难以实现没收违法所得或犯罪收益目的。鉴于此,为防止相关人员转移财物而使财产刑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40条至第42条设置了限制令。检察机关可依据该法第41条对被追诉人具有利益的所有财产作出限制,但不得限制明显超过犯罪收益的财产。
在限制令下,一是相关人处置财物的行为无效,不仅被追诉人处置财物的行为无效,其他人处置其持有的被追诉人享有物上权益的财物或被追诉人赠予的财物的行为也无效;二是为防止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转移财物,法院可要求被追诉人披露其所有可实现的财物。同时,为了保障限制令的有效执行,法院还可要求涉案单位与相关人及时披露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信息。
无证扣押。因限制令需侦查机关将申请提交给法院,法院审查尚需时间,为防止出现因申请限制令时间过长而妨碍证据搜集,在有正当且必要理由的前提下,英国允许侦查机关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对刑事涉案财物先行扣押,即无证扣押。无证扣押包括紧急扣押和附带扣押。紧急扣押是为了避免关键刑事涉案财物流失而迅速采取的扣押,目的在于防止证据失权。附带扣押是侦查机关出于调查与刑事案件事实相关的走私财物之目的,在调查过程中附带性地实施无证扣押。鉴于无证扣押存在较大的侵害公民权利的隐患,依据无证扣押的对象不同,英国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当无证扣押的对象是普通公民的财物时,普通公民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当无证扣押的对象是被追诉人的财物时,侦查机关通过无证扣押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不得作为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依据。
⬛ 审前出售
审前出售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被扣押的刑事涉案财物发生价值减损,实现其保值或增值。
德国:审前紧急出售
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1p条,为防止被扣押的刑事涉案财物发生价值减损、审前保全费用不成比例等极端情况,有效保证后续财产刑的执行,可在判决作出前出售被扣押的刑事涉案财物,并以出售所得金额替代该财物的价值。
德国审前紧急出售的对象为有体物(不动产或有实体形式的动产)和股票,且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处理扣押物的规定执行。基于正当程序原则,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刑事涉案财物实施审前紧急出售,且在作出该决定前应通知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刑事涉案财物的所有权人或其他物上权人,并听取其意见。对于有体物的审前紧急出售,应由检察机关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14条至第817条进行公开拍卖。在公开拍卖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拍卖物进行评估并提前公告拍卖时间、地点以及物品。对于股票的审前紧急出售,则需参照德国《有价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满足风险评估、司法审查和公示要求。
在审前紧急出售的救济方式上,相关人在不服该决定时有权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在审查期间内,审前紧急出售继续进行,法院在审查相关人的申请后可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暂停。
美国:中间出售
在美国,为维护刑事涉案财物的价值,必要时可将其出售,并将所获得的收益用以履行生效判决。中间出售的对象既包括易腐坏、变质的刑事涉案财物,也包括因保管费用与市场价值不成比例的刑事涉案财物。
中间出售的启动方式分为两种:相关人可以书面协议向法院提出申请,书面协议应包括拟出售的刑事涉案财物的详细信息、具体出售方式以及获益后如何处置等内容;如果相关人不同意对涉案财物进行中间出售或出售的内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院可依职权对该财物进行中间出售。但法院必须明确此次出售的理由,且出售所获得的收益必须存入美国政府所持有的计息账户。
中间出售包括公开出售和不公开出售两种类型。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001条,公开出售的刑事涉案财物应是不动产或由法院指定的保管人保管的刑事涉案财物;只有在通知所有相关人后,且法院认定刑事涉案财物会获得最佳保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不公开出售。
⬛ 审前返还
在审前阶段将刑事涉案财物返还给财物受损人有助于及时、高效地填补其损失,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德国:直接返还
为与德国《刑法典》“没收”一节的规定相匹配,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定罪没收程序和非定罪没收程序。定罪没收程序通常与刑事审判程序一并进行,仅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方可没收刑事涉案财物。因此,定罪没收程序原则上不涉及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返还问题,返还需待审判程序终结后依据判决执行。非定罪没收程序是一种仅针对“物”的诉讼,没有被追诉人,仅有起诉方——检察机关。由于尚未定罪便扣押刑事涉案财物,检察机关可在满足三个条件时,向法院直接申请将被扣押的刑事涉案财物返还给财物受损人:一是被害人已明确;二是没有案外人向法院主张物上权利;三是继续扣押已没有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国:预审法院裁定
在法国,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刑事涉案财物,财物受损人可向预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返还被错误扣押的财物。预审法院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听取利害关系人、专业人士的意见、询问检察机关后综合判断该财物的权属并作出是否返还的裁定。对于没有权属争议的刑事涉案财物,预审法院可依职权返还给财物受损人,但返还会给该财物带来危险或有碍查明案件事实的除外。在救济方式上,若预审法院裁定不予审前返还,应通知刑事涉案财物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向上诉法院预审庭提出上诉。
【本文系2025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刑诉法再修改视野下刑事涉案财物审前处置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251066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徐汉明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良康、曲星吉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汉明 宋良康 曲星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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