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波动使得一些技术人员转向犯罪,暗网的匿名和去中心化特点为他们提供了便利,加剧了全球安全风险。《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试图构建国际合作框架,但仍面临深层挑战:既要尊重主权国家主导立法,也要考虑非国家行为体的意见。需要平衡《公约》中的人权保障与追诉犯罪的需求,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与灵活性。此外,《公约》对某些常见网络犯罪覆盖不全,跨国执法效率不高,管理范围有限。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内法和国际规则“双轨”治理。中国应通过细化刑事立法以增强衔接国际规则,强化司法协作提升《公约》效能,贡献全球治理中国方案。
一、暗网犯罪的国际法定位
互联网根据用户访问限制的差异,通常分为浅层网络(可常规浏览)、深层网络(需授权访问,如高校数据库)以及其子集暗网(需匿名工具如Tor访问,使用.onion/.i2p等域名)。暗网依靠分布式节点(如入口、中继和出口节点)实现通信双方的匿名性,其中节点密钥由全球志愿者定期更新,这显著增加了追踪难度,加剧了犯罪的跨国特性,给国际执法带来较大挑战。暗网犯罪是指利用其匿名性和隐蔽性实施的难以侦查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尤其当匿名技术与加密货币结合时,容易被用于毒品交易、洗钱或勒索等犯罪活动,形成网络犯罪滋生的温床。
暗网犯罪因跨国性、技术迭代与法律冲突特性,挑战传统管辖权并引发执法合法性争议。当前国际法无专项规制,现行分散化机制难以匹配暗网犯罪的跨国本质,且既有法律文件存在双重缺陷:规定过于笼统忽视犯罪特殊性;区域性局限与法律滞后性。国际法机制碎片化难以应对猖獗的跨国暗网犯罪,立法滞后导致跨国执法缺乏法理支撑。暗网的无国界特性使国际合作复杂化。正如美联邦调查局局长所强调,暗网不属任何国家管辖范围,必须超越边界打击其毒品犯罪等非法活动。各国法律、技术及执法实践差异阻碍跨国协作,使暗网犯罪治理成为全球难题。《公约》作为首部全球性网络犯罪公约,为此提供了关键机遇。
二、《公约》对打击暗网犯罪的影响
数字世界中的犯罪率增加,且愈发具有多样性。对此,2019年12月,第7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47号决议,设特委会制定《公约》。2024年8月,特委会通过草案,于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
《公约》的六轮谈判始终关注人权保障、管辖权协调等暗网治理核心问题。尽管特设委员会没有专门定义暗网犯罪,但其议程显示出对该问题的持续重视。多轮会议都强调应将打击暗网滥用行为纳入《公约》范围。例如,国际刑警组织介绍了帮助成员国分析数据打击暗网犯罪的工具,并分享了成功案例。多个参与方指出,网络犯罪已成为暗网经济的基础,通信技术促使非法物质交易等活动转向暗网平台,人口贩运者也利用暗网隐藏行踪,加密货币则便利了这些非法交易。专业团体等非国家行为体较早关注这些问题,其实践经验形成的行业规则对国际规则制定有参考价值。这些行为体在《公约》议程中的积极投入,进一步说明加强它们参与暗网犯罪国际治理的必要性。
《公约》推动各国法律趋同以破解暗网犯罪治理困局。其跨国性与技术依赖性使单一法域难以应对,法律冲突易致追诉漏洞。《公约》通过统一立法标准、构建跨国协作与证据共享机制消减管辖权壁垒,提升制裁效能,并依托“两国共认犯罪”原则确保跨境追责。该机制对实现跨境追责至关重要,尤其在暗网犯罪治理中推动多国协作,确保全球范围内犯罪制裁。其国际协调性强化了打击暗网犯罪的法律保障。
国际上对“网络犯罪”“计算机”“通信”这些基本术语还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暗网本身具有匿名和跨国特点,术语上的差异又进一步阻碍了各国联合执法。为此,《公约》第2条对“严重犯罪”等核心概念给出了明确定义,特别包含了暗网非法交易和恶意攻击这类高风险行为。相关的附件文件则细化了“调查”“侦查”等执法行动的具体含义,为开展跨国追踪提供了清晰的规范。这种针对暗网特点进行的术语统一,有助于提升各国在治理行动中协同配合的效率。
暗网的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征导致犯罪活动全球化,传统执法手段难以应对新型犯罪模式。例如,利用加密通信和虚拟货币实施的毒品交易、黑客攻击等,执法部门因技术工具与人才缺失难以追踪破获。这种技术缺口凸显单国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局限。《公约》因此推动建立跨国协作机制,通过技术共享、联合渗透调查(如实时追踪犯罪收集证据)及人员培训,提升全球执法的精准度、时效性与整体防范能力。
三、《公约》在规制暗网犯罪上的争议焦点与不足
在制定《公约》时,人权问题很受关注。各国对言论自由等权利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这影响了国际规则的制定。需要看到,暗网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只有用于非法活动才涉及犯罪,它作为信息工具仍有价值。例如Tor工具,既能保护特定人群的隐私,也可能被用于犯罪。因此要客观看待其两面性。
一些国家如中国、俄罗斯等支持用《公约》取代区域性较强的《布达佩斯公约》。而部分民间组织担心《公约》在打击犯罪时会过度限制隐私和人权。美国则强调必须严格限制《公约》的解释范围,避免其压制基本自由。因此,《公约》的因应难点在于如何同时平衡打击跨国犯罪、保护受害者和保障基本人权。
国际法的契约性决定条款需有一定弹性,若过度细则化降低可执行性;反过来,缺少兜底罪名又可能纵容犯罪,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公约》第2章规定了非法访问、数据干扰等核心网络犯罪行为,还包括技术滥用和儿童剥削等具体犯罪,给各国立法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在讨论过程中,第2章曾包含一条(原第17条),意在使《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其他国际条约联动。谈判代表们普遍认为《公约》条款应该和已有条约保持一致,避免冲突。甚至有建议提出把《公约》的执行机构和现有条约的机构合并,以提高效率、节省资源。这种与其他条约的联动能利用好现有基础,节省成本。但为了尽快让《公约》生效,最终文本删除了这一联动条款,其法律实效尚待观察。
《公约》对暗网高频犯罪(如毒品交易、数据贩卖等)的罪名设置存在显著漏洞。匿名性与去中心化特性使暗网成为非法温床,但《公约》未充分涵盖此类行为,导致罪名体系应对不足。法律确定性作为法治基石,罪名缺失使各国对《公约》外犯罪难以直接适用条款,引发自由裁量权恶性膨胀。法治健全国家或有司法保障,但法治落后地区易现纵容或酷刑现象,既违背《公约》人权原则,更削弱全球效力与合作效能。
尽管《公约》强化了电子证据共享等国际合作机制,但暗网犯罪的跨国治理仍面临深层障碍。各国数据隐私保护标准与执法权限的法律冲突,叠加发展中国家网络安全基础设施薄弱的技术鸿沟,严重制约电子证据获取与国际协作效能。同时,犯罪手段随加密技术持续迭代,而法律与技术更新滞后导致协同脱节,使《公约》框架下的执法实践遭遇显著阻力。
《公约》未将国家等公法主体纳入暗网犯罪责任体系。需警惕国家行为体通过暗网外包网络攻击,依托犯罪集团实施经济间谍、知识产权窃取及关键基础设施破坏等行为,破坏国际秩序平衡。此类攻击常具明确的政治动机,隐现复杂地缘政治博弈或战略利益谋算。其执行方式使行为体可借“维护国家安全”等托词构建虚假合理性,规避直接责任追究。国家行为体借此隐蔽实现战略目标,并利用网络犯罪跨境性强化国际地位,严重扰乱国际秩序。《公约》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公平正义与和平稳定宗旨,理应在后续议程中实质审议该问题,通过明确国家责任填补法律漏洞,以应对隐蔽性危害,保障国际社会有序发展。
四、打击暗网犯罪的中国因应
立法上,中国可借鉴《公约》路径召开听证会吸纳社会意见,提升暗网犯罪立法的科学性与技术性。需重点完善刑法、网络安全法对暗网犯罪的针对性规制:通过增设“虚拟货币洗钱”“数据贩卖”等专项罪行填补《公约》覆盖空白;修订加密货币监管规则,建立暗网非法交易追溯机制并强化跨境协作。
法律适用上,应基于刑事诉讼法框架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破解暗网犯罪治理中的协调不畅与信息共享不足问题。具体需加强公检法司部门协同,设立反暗网犯罪专业机构,并深化与国际刑警组织等跨国执法实体的案件合作与技术交流。同时通过全民网络安全教育普及暗网法律风险,降低公众参与犯罪的可能性。
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能积极推动完善全球暗网犯罪治理规则。当前国际层面对暗网犯罪特殊性的认识及规制明显不足。暗网匿名性及低门槛特性常导致严重跨国危害,中国可在多边平台积极发声。
在人权方面,中国可推动《公约》确立基本人权保障底线,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针对《公约》不足,可推动修订增设暗网高发罪名、统一犯罪定义以减少冲突、建立高效跨境信息共享取证机制。同时加强与国际刑警协作,利用数据保护及区块链等技术提升跨国合作效能。并推动全球互联网平台落实严格身份验证、反洗钱等合规要求,压缩暗网犯罪空间。
暗网犯罪治理存在技术特性与法律体系的根本矛盾。《公约》虽建立国际框架,但在人权保护、应对去中心化及跨国协作实效方面仍有不足。匿名性与犯罪快速演变形成监管真空,管辖权冲突降低执法效力。需要发展适应性法律框架,如适时增补新罪名、统一电子证据规则、突破跨境协作瓶颈,促进法律技术协调演进。中国正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与跨境合作机制应对挑战,未来需着力解决隐私与安全平衡、数据主权界定及监管尺度把握问题,推动平衡网络安全和权利保护的治理方式。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葛敬师 秦天
该文章《暗网犯罪国内外存在的问题与因应》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riminal-crimes/c109/6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