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一、条文内容
投敌叛变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投敌叛变”,是指背叛国家,投靠敌国、敌方,出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变节行为。其中,所谓“敌”是广义的,既包括在交战状态下公开的敌国、敌方等敌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和制度的敌对营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投奔境外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主动前往境外敌对国家或其控制区域,寻求敌方庇护或协助。
投奔国内敌对方面:在国内投奔敌对势力或组织。
成为敌方助手: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协助敌方进行活动,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降: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
本罪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条文所属大类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进行了规定。各种具体罪名则各有其具体构成要件和特征,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的12个条文里。
12个罪名可分为三类:
(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包括前7个罪名: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二)叛变、叛逃罪。包括两个: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叛逃罪(第109条)。
(三)间谍、资敌罪。包括三个:
间谍罪(第110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第111条)。
资敌罪(第112条)。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本罪1979年《刑法》第94条作了规定: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1997年修改情况
1997年《刑法》对将“率众”修改为“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罪名未改。
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具体罪名作了较大调整。
调整修改原因如下:
一方面,我国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出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反革命罪更为适宜。
另一方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法对相同法益的保护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这样有利于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接轨。
此外反革命罪的政治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综合考量,所以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犯投敌叛变罪的,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投敌叛变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犯投敌叛变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投敌叛变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投敌就是投奔敌国、敌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背叛国家。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
二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
三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
四是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
被俘后投降敌人。投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如果不是为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是羡慕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追求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或者为了投亲靠友、求学、做工、继承财产等,投奔敌方的,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且只能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不能构成本罪。外国人策动或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应以投敌叛变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投敌叛变行为,不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受他人策动、勾引、收买或被捕、被俘后经不起考验而投敌,皆不影响本罪构成。如果行为人被捕、被俘而未投降敌人的,不构成本罪。
【犯罪认定】
一、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区别
两罪都存在背叛国家的特点。而且犯罪主体都是中国公民,但有很大的不同区别: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投敌叛变罪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敌叛变的行为,后罪是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独立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社会主义,后罪故意及目的所与之对立的是爱国主义。
二、投敌叛变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两者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与境外有联系,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投敌叛变罪的直接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罪的直接客体是狭义上的国家安全,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特征不同。投敌叛变罪是投降敌人或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这是本罪唯一的表现形式,亦即本罪行为人为之效力的只能是敌人,即敌对势力,包括国内的和国际的。间谍罪的行为内容则包括三种,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间谍活动任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可见,间谍罪的行为人为之效力的既可以是敌对国家或势力,也可以不是敌对国家或势力。
3、犯罪主体不同。投敌叛变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后罪则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投敌叛变罪有特定的目的,而间谍罪没有特定的目的。
在国内大陆上与海外敌对势力建立联系,参加其组织,接受其指挥,潜伏在大陆进行颠覆、破坏的,也是投敌叛变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组织是间谍组织,则构成想象竞合,应按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罚。
三、投敌叛变罪与叛逃罪的区别
所谓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都具有背叛祖国的性质,但是二者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叛逃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是中国公民。
第二,在客观方面不同。叛逃罪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投敌叛变罪则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叛逃罪只是叛逃到境外,却不是投靠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主要是投靠敌人,并有变节行为,却不一定是投奔境外的敌人。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法》(2015.07.01发布,2015.07.01实施)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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