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条文说明】
一、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款物,既可以是款,也可以是物。
所谓“救灾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抢险款物”,是指国家拨给因自然灾害而出现危险情形需要抢救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防汛款物”,是指国家拨给防备水灾和汛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优抚款物”,是指国家拨给用于优待和抚恤优抚对象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扶贫款物”,是指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移民款物”,是指国家拨付的用于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所谓“救济款物”,是指国家用于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的专项资金和物资。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对挪用行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的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上述款物数额较大的;挪用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的;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的影响等。
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四,挪用款物的目的是用于单位的其他项目,如果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对特定款物进行认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2.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3〕1号),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法研〔2003〕16号,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的利息补贴,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本条规定,犯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侵犯财产罪”大类说明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13个具体罪名,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一下四种具体类型:
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
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
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中,第一种类型又可以称为强制占有型犯罪,第二、三、四种类型又可并称为非强制占有型犯罪。
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最核心的是处分权,即按照所有人自己的意志对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一般来说,对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对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也是绝大部分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物质表现,即公共财物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或者损坏他人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财产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客观表现:其一,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和手段,将他人控制下的财物,转移到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并据为己有,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等犯罪。其二,将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非法据为己有,如侵占罪。其三,擅自动用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其四,毁坏公私财物,使财物的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大多数侵犯财产罪只能以作为的方式实施,而不可能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侵占罪表现为不作为,即应当退还或交出而拒不退还或交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几种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犯罪目的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占多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或者第三者不法所有为目的,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第二种以非法暂时使用为目的,并非意图转归己有,如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种,是以毁坏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想占有该财物,而是要毁灭该财物,或者损害其价值。
【立法沿革】
一、1979年立法情况
第一百二十六条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1997年修订情况
19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了挪用特定款物的立案和起诉的起点为5000元。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情节严重”,都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根据2010年5月7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以上所说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但该规定被《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2022年4月6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实施)废止。
【量刑标准】
根据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两个档次的刑期: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这些特定款物通常指的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这些款物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特定款物的职务之便。“挪作他用”是指将特定款物用于非指定的用途,如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进行投资等。
三、主体要件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管理、经手、使用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具有特定的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到并管理这些款物。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只有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对于一般的挪用行为,则不能按犯罪处理,可予以行政和纪律处罚。下列情形下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1.挪用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的;
2.虽然挪用本身情节严重,但尚未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3.仅造成重大损失,但并非挪用“情节严重”的。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1.侵犯的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对象是有关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挪用资金罪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2.挪用的用途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用特定款物作其他公用,如果揶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后者是揶用后归自己或他人使用。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而挪用资金罪并不要求造成损失,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即可。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两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其他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作其他公用。比如,某单位将特定款物用于该单位修建楼堂馆所,这是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次是国家对公共财产的使用、处分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及国家对特定款物的管理权。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公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都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目的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特定款物移作他用,用后归还。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改变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还侵犯了民政事业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救灾、救济、抢险、优抚、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后者则是除此以外的公共财物。
4、主体不同。前者是经手、掌管特定款物的人员。后者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5、行为性质手段不同。前者是非法挪用特定款物,后者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盗窃、骗取手段侵吞公共财产。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
本文汇编:王永利律师(13821933743)、赵淑梅律师(15620439892),欢迎探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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