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乃立国之本,法医则为法律信实之保障”(林几1928年《法医谈》)。宋代是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无论是检验技术还是检验程序,都较前代更为完善。《洗冤集录》(南宋宋慈著)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有许多关于法医学的检验内容,特别是关于尸体检验的记载,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检验制度与检验文化,是传统慎刑理念在司法检验领域的具象化。
勘验现场:从实检验,找寻案件痕迹
《洗冤集录》“初检篇”指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勘验现场是进行尸体检验的前置程序,查明案件的发生时间和相关痕迹,有助于还原案件发生的时空场景。对于下级上报来的案件情况,不可轻信,要去勘验现场核实,尸体的一些部位和伤残状况,仵作等勘验人员也要直接面对,切不可怕羞怕脏有恐惧感,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查明案件的具体细节,为后续的裁判打下基础。
勘验现场另一目的是记录尸体位置,找寻案件线索。《洗冤集录》“验未埋瘗尸首”指出,“未埋尸首……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舁尸出验。”检验未埋下的尸体,应先查看尸体所在位置,测量并记录尸体现场四周的界址、地形高低,以及距离各个参照物(如道路、房屋、树木等)的远近。如果尸体在溪涧,要测量离山脚或河岸的距离。要查明尸体所在的土地属于何人?具体地名是什么?如果是在屋内,要明确在哪个房间。同时,要检查尸体上下方是否有遮盖物或垫席。完成这些检查后,才可以对尸体进行检验。这些详细规定,目的是尽可能还原案发现场,为接下来的证据收集做铺垫。最后周围用灰印对尸体现场封存,将尸体交与人看管,并让看管人员立下字据。
检验尸体:识别被害人,确认案件性质
《洗冤集录》对检验尸体的要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辨认被害人身份。《洗冤集录》“验状说”指出,“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即检验时,必须查明尸体上有无纹身、艾灸疤痕?之前是否有肢体骨折以及驼背、拳曲、跛足、秃头?皮肤上是否有青紫斑、黑痣、红痣、肉瘤等各种疾病或特征?所有这些都必须在验尸报告上明确记载。这些详细勘验,目的是通过被害人的体貌特征,为未来案件侦破提供一手资料。
确认案件性质,即被害人是自杀、他杀还是病死。《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指出,“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死,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大凡检验尸体,无非是以下情形:被刀杀伤、与他人打斗致伤,或是自缢、被人勒杀,或自己投水、被人溺死,或因病死亡——这几类是最常见的致命原因。
对于不同死者,尸体会在脸色、体形、肌肉、气血上呈现不同的样态,《洗冤集录》还对中风、卒死、伤寒、时气、中暑、冻死、饿死等情形分类分析,以做死因判断。
再次检查。《洗冤集录》“初检”指出,“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初检结束后,尸体要交专人看管,防止被破坏。日后若有疑问,可复检比对异同。复检官确认无误以后,才可以将尸体交与被害人亲属。同时,为了避免复检官员渎职舞弊,《洗冤集录》“条令”指出,检验后应该在两个时辰内报官,超过两个时辰不请官者,按照违法论处。通过时间约束复检人员,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
证据保存:制作验状和检验格目
制作验状。《洗冤集录》“验状说”指出,“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原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劄名件”。验状主要是对尸体检验的现场客观情况的记录,它是南宋规定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验状要准确记录尸体所处的具体场所、摆放位置、样态等。同时,验状还要进行客观记录,不可夸张,如记录致命伤痕时,一定要如实填写,不可随意增减尺寸。
制作检验格目。《洗冤集录》“条令”指出,“诸初、覆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覆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检验格目是对技术检验以外的诸多情况细节进行记录,目的是防止徇私情况出现。检验格目分为初检格目与复检格目,由提点刑狱司依格式制作,每副包括初检格目与复检格目各三份,以千字文为记号,由中央分发各州县。
“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失难复”。当代著名法律史学者徐道邻先生曾言:“宋朝的人是懂法律和尊重法律的。”宋代的士大夫们习律令、重人命、知义理,他们在处理人命案件中,特别重视对尸体的检验。从勘验现场、检验尸体到证据保存,《洗冤集录》都制定了详尽的步骤,作了严格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宋代司法制度的先进与文明,元代的“检验法式”和清代的“尸格”“尸图”都是在此基础上改进而来。
【本文系2023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从结构失衡到结构优化:中国式司法鉴定制度的现代化研究”(课题编号:2023NDYB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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