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开庭前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达到一定标准才能受理、开庭。关于这里的审查标准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自诉案件的证据做实质审查,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立案受理或者开庭审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做形式审查,即只要从形式上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自诉人指控的犯罪行为,即应当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对同一法律标准或者法律构成要件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程度,不同的诉讼主体可以有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但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不同的诉讼主体必须执行同一标准,否则就会出现各说各话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对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和决定开庭的证据标准统一认识。以下谈一些笔者浅见。
一、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和决定开庭的证据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其他刑事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对于上述规定中的“有证据证明”“有足够证据”及“缺乏罪证”该如何理解?可以从法条原意、刑事诉讼原理和实践共识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条原意和内在逻辑看。刑事诉讼法和《刑诉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和决定开庭的证据标准分别规定为“有证据证明”和“有足够证据”,而对于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证据标准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有证据证明”与“有足够证据”的含义区别不言自明,“有足够证据”和“证据确实充分”两者也应做不同理解,而不能理解为同一标准。这与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证据标准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于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规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一样,都是根据诉讼阶段不同、目标不同而分别设置的不同的证据审查标准,二者的内在逻辑是相通的。如果将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有证据证明”理解为“证据确实充分”,不但不符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和文理,也和《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关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规定相矛盾。如果将自诉案件的开庭条件“有足够证据”和判决有罪的条件“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律上做同一理解,就会给自诉人一种信念,即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实质审查,只要决定开庭,就意味着案件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必须作出有罪判决,这明显是不合逻辑的。因此,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有证据证明”和开庭条件“有足够证据”不能解释为证据确实、充分。
其次,从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看。自诉案件受理和开庭前的审查对象是自诉人主张的事实及其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通常认为包括单个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审查及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审查。其中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是一种形式审查,即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和指控事实相关并能证明指控事实的要素;结合“有证据证明”的要求,还要进行证据数量充分性的审查,即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基本证明指控的事实。至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则要由被告人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在开庭前即由法院自行审查并作出结论,无疑是以国家的审判权对抗自诉人,违背了诉辩平等原则。尤其是对于刑事自诉第三类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由法院在开庭前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无疑是完全堵死了被害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济的道路。对于取证能力更强的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的尚只能建议补充调查,对于取证能力相对较弱的自诉人,要求其指控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明显不合常理,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第三,从司法实践的共识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裁判文书进行检索,裁定不予受理的6328件中,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证据不足”的有498件,占比7.9%;裁定驳回起诉的4516件中,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证据不足”的有1280件,占比28.3%;判决无罪的1906件中,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证据不足”的有1001件,占比52.5%。以上数据反映出在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决定开庭审查中,以“证据不足”作为裁判理由的比例较低,而判决无罪时以“证据不足”作为裁判理由的比例较高,且呈逐渐升高的趋势,能够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实务人员都认为从立案受理到决定开庭再到作出判决,对自诉案件证据体系的审查应当越来越严格,也能印证受理和开庭前的证据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法庭才是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的场合。
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通过以上分析,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开庭前审查和庭审中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是一个循序渐进、标准逐渐严格的过程。具体来说:
立案受理的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犯罪发生及自诉人系被害人。据此,应根据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自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并且证据之间没有明显矛盾,即符合立案的前提条件。
决定开庭的证据标准是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自诉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应诉,并告知其可以提供证据反驳自诉人的请求,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对全案证据再次进行审查,从形式上看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行为,且被告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自诉请求的,即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可通知诉辩双方为庭审进行准备。
法庭审理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庭审中,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证据进行示证、质证和辩论,尤其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并对证据体系的充分性、一致性进行审查判断,从而最终得出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蔡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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