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政要》是由唐代史学家吴兢编撰的政论性史书,全书共10卷40篇,详细记录了唐太宗与魏徵、王珪等人关于官员任免、农业生产、边境安定等国家政务的讨论以及大臣的谏议、奏疏等。《贞观政要》蕴含着丰富的施政经验和治国智慧,至今仍有深刻的史鉴价值。比如慎刑思想,就是其中重要的法文化遗产。
所谓“慎刑”,是指谨慎地运用刑罚,杜绝滥施和动辄适用,且以罪行的危害程度作为刑罚轻重的考量基准,内蕴不因逞欲而枉法用刑之义。《尚书·大禹谟》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意即审慎断案、不可罪及无辜,正是慎刑思想的发端。贞观年间,统治集团内部形成了紧密的君臣关系,唐太宗及其臣属宽刑省法、选拔正直良才、完善审理机制,同时强化尊法、守法意识,充分践行了传统慎刑思想。
⬛ 立法简约,慎杀慎罚
隋朝末年,隋炀帝专行暴政酷法,敕令“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唐初君臣总结前朝教训,重拾“德主刑辅”治国理政理念。魏徵建议唐太宗“专尚仁义,慎刑恤典”,既要推行德礼,又须消弭酷刑、宽缓刑制。据《新唐书·刑法志》记载,唐太宗在接受魏徵的劝谏后“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诏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修订旧律,制成《贞观律》。其间,他多次申明立法务必“宽简”“简约”,刑律不能过于苛刻,并要求剔除旧律中不合时宜的规定。
在此之前,《武德律》已经大量删减隋朝大业年间的“烦峻之法”,《贞观律》在这一基础上继续删繁就简、践履慎刑思想。首先,唐太宗下令将“绞刑之属五十条”改为断右趾,后又悲悯于犯人受刑时的痛苦遭遇,于是与群臣反复商议,最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其次,唐太宗明令“不可一罪作数种条”,包括前后律文不得矛盾和“法令不可数变”,以防止污吏随意引据条文出入人罪、滥施刑罚。同时,《贞观律》规定:“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申明司法官员断案必须谨慎、妥善用刑,倘若处断不周,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贞观律》废除旧律中的“兄弟分居、连坐俱死”等严刑峻法,《旧唐书·刑法志》描述其:“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终唐一世,《贞观律》堪称奉行慎刑思想之立法典范。唐高宗时期所编《永徽律》的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至唐末,“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
⬛ 司法公允,谨慎断狱
罪刑相当是慎刑的必然追求。《管子·正》载:“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只有罚当其罪,方能令人信服。然则欲使断狱公允,仍需执法者自身正直,正如白居易所言:“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唐太宗常忧有司为了应付考课或沽名钓誉,审理刑狱苛求“深文”。对此,王珪主张选拔“公直良善”的人才,若其断案公正,则增加俸禄、给予赏赐,从而实现“奸伪自息”的效果。唐太宗接纳了他的建议,在中书、门下省等机构“擢才而居”,并令门下省负责死刑案件的复审工作。
其实,为使罪刑相称,避免冤案和滥刑发生,唐初君臣针对死刑案件还设计了周备的司法程序。其一,门下省在复审死刑案件时,若觉犯人“据法令合死而情可矜”,则将案情抄录并向上奏报。至于“情可矜”的权衡面向,魏徵提出:“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他主张法司应当细致地把握人际伦理亲情,正如律令明确“同居相为隐”,在一定范围内肯认当事人的亲情利益。其二,死刑案件须经“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决。通过实施集议机制,群臣可以援引律文、经典、先例、礼仪等依据,研究案件关涉的豁免情节,提出减刑建议。其三,“凡有死刑,虽令即决,皆须五覆奏”。唐太宗因错杀张蕴古而懊悔不已,遂命令京城的死刑案件在行刑前需要五次奏请,其他地区仍实行三复奏。对于违反复奏制度的行为,唐律予以惩罚,如《断狱律》规定:“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
可见,唐初君臣已然从实体规范、程序安排、人事任免等多方面将慎刑思想付诸实践,营造出律法宽平、执法允当、裁断慎重的法制氛围。《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贞观四年“断死刑二十九人”,近乎“刑措”,有效地减少了酷刑、滥刑的发生。
⬛ 守法胜私,取信于民
“法胜私”是贯彻慎刑的重要保障,《荀子·修身》语:“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以公义胜私欲。”即执法者应恪守法律的信赖基础,不因私心背离法律规定。法家注重既有法度的严格执行,亦主张“法胜私”,正如《韩非子·诡使》言:“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在传统社会,纵然建构起完备的法律机制,但若君主不谨守道德自律与节制,仍会依其权力随意科刑。唐太宗多次因愤怒和徇私而法外用刑,戴胄、魏徵等人的劝阻发挥了必要的匡正作用。
贞观初期,唐太宗善于纳谏,尚能尊法慎刑。在“徐州司户柳熊等人作伪案”中,唐太宗欲凭敕令径直判定犯人死罪。戴胄据理力争,直言:“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他认为,法律象征着国家向民众公布的信义,而皇帝的敕令受到当时情绪的影响,若以“小忿”损害“大信”,无疑会失信于民。实际上,戴胄揭示了律令的公信力源于其被公正地执行,而唐太宗本就怀持“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民本思想,知悉逾矩会造成“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后果,终究认可了戴胄的见解。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唐太宗逐渐萌生好大喜功的心理,对于许多逆耳谏言置之不理,致使“顷年以来,意渐深刻”,经常“取舍在于爱憎,轻重由乎喜怒”,依据个人感情恣意处罚。面对唐太宗阿私滥刑的行为,魏徵重提戴胄之言进行劝诫,终于使其醒悟。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传承、弘扬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在当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慎刑思想元素正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等。再次回顾贞观时期的慎刑实践历史,领略优秀法律思想与精神,总结启迪,对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一步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或许大有裨益。
〔本文系2024年度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汉代刑制改革后斩趾刑存废问题研究”(2024XZXS- 2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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