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毒品交易,仍牵线搭桥、跨省陪同取货运输,即便分文未取,也难逃法律严惩。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卢某因居间介绍并协助运输冰毒,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4月底,吸毒人员欧某委托被告人卢某帮忙联系购买冰毒。卢某明知冰毒是毒品,仍为欧某牵线介绍贩毒者夏某(另案处理),并伙同他人(身份不明)驾车从浙江省宁波市出发,前往湖南省长沙市与夏某会合。随后,夏某联系上家黄某(另案处理)购买约3克冰毒,支付货款1万余元。双方采取“埋地雷”方式交接毒品,即毒品被藏匿于路边隐蔽处,由购买方自行取走。夏某从中扣取约0.5克冰毒作为好处费,卢某等人则将剩余2克左右冰毒带回宁波交给欧某吸食。
2025年12月22日,卢某在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毒品而居间介绍促成交易,并亲自参与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该判决现已生效。
社会上部分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直接买卖毒品或者从中牟利才构成贩卖毒品罪。实际上,为毒品交易双方居间介绍、撮合交易,深度介入毒品流通环节,即便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法律打击包括促成毒品流通的行为,而非仅仅是有偿行为。本案中卢某不仅牵线搭桥,还驾车跨省陪同交易、协助以“埋地雷”方式交接毒品,起到了毒品交易“加速器”和“帮凶”的作用,必须依法严惩。
毒品犯罪没有“边缘人”。无论是毒贩、吸毒者,还是自以为“只是帮忙”的居间介绍者、带路人,只要明知是毒品交易仍参与其中,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广大群众要自觉远离毒品,更不可碍于情面充当毒品交易的“传话筒”或“带路人”,否则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晓静 王一添 冯旭东
该文章《居间介绍毒品交易未牟利仍构成共犯》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ommon-crimes/a130/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