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王
引言
检例第259号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标杆意义的刑事再审抗诉指导性案例。这起案件始于1993年一桩一家三口遇害的恶性命案,被告人谭某义先后两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羁押将近二十九年之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最终再审宣告无罪。案件横跨数十年,历经侦查、起诉、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终审服刑、长期申诉、检察复查、最高检抗诉、再审改判完整流程,集中暴露出旧时代“重口供、轻客观证据”办案模式的弊端,也生动诠释我国刑事司法从口供中心主义走向疑罪从无原则的法治变迁。
一、命案突发:基于生活关联锁定重大嫌疑人
1993年7月17日下午,河南周口当地村民发现,谭某旺、王某英夫妇及其15岁女儿谭某娜一家三口在家中全部遇害,现场惨烈,引发当地震动。经初步了解,案发前一晚,被害人谭某娜曾经在同村村民谭某义家中借宿一晚。凭借这一层近距离生活关联,时年39岁的农民谭某义被公安机关列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
按照原审有罪认定的故事版本:谭某义趁少女谭某娜借宿家中实施强奸,害怕罪行败露,连夜潜入被害人家中杀害谭某旺夫妇,次日又尾随谭某娜回家将其杀害,伪造上吊现场,使用草木灰掩盖血迹,销毁作案工具后逃离现场。
但案发之初,侦查并没有获取能够直接指向谭某义作案的客观物证。没有提取到能够同一认定的指纹、没有匹配的DNA生物痕迹、没有找到完整作案凶器,没有目击证人,诸多关键物证后续出现灭失情况,整个案件的定罪基础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案件侦查办理周期漫长,距离案发六年之后,直到1999年检察机关才正式提起公诉,时间跨度为后续证据灭失、证据矛盾埋下隐患。
二、反复审判:两判死缓,上诉发回后的终局裁判
1999年3月,河南省周口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项罪名对谭某义提起公诉。同年12月,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坚决否认全部犯罪事实,当即提起上诉。
2000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之后,认为本案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存在问题,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这一份发回裁定,已经提示案件证据体系存在明显漏洞,但问题并未就此得到彻底纠正。
2002年1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依旧采纳有罪指控,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继续坚持自己无罪,再度上诉。2003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缓判决,裁判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自此,谭某义进入监狱服刑,开启长达二十余年的申诉之路。
纵观两轮审判,案件最大隐患始终没有解决:能够锁定谭某义作案的客观证据严重缺失,定案核心几乎依靠有罪供述。而这份有罪供述本身,合法性、真实性都存在重重疑点。卷宗材料显示,谭某义被拘留之初坚持无罪辩解,但该部分无罪笔录没有留存入卷;有罪供述笔录签名经鉴定并非谭某义本人书写,讯问存在程序瑕疵,部分笔录缺少侦查人员签字,存在疲劳审讯嫌疑,口供形成过程先天不足。
同时口供内容不断变化,先后供述匕首、镰刀、斧头多种作案工具,不同版本供述与尸检、现场勘查记录多处冲突。例如供述被害人案发当晚穿裤子,但尸检与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当晚穿裙子;供述的工具伤痕和尸体伤情不能对应;供述细节随着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出具之后逐步修改完善,属于典型“先证后供”,口供真实性高度存疑。
三、漫漫申诉:多年奔走,检察机关启动复查
判决生效入狱之后,谭某义自始至终不承认犯罪,在监狱内持续申诉。其家属也不断信访、递交材料,多年维权却一直没有得到推翻原裁判的结果。
2017年5月,谭某义家属委托律师正式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希望通过检察法律监督途径寻求正义。2018年1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正式立案复查本案,组建办案团队,全面翻阅全部卷宗,实地重返案发现场,多次讯问谭某义,走访询问当年证人,对遗留物证、鉴定材料逐一复核梳理。
复查过程中,一系列关键问题彻底暴露。镰刀把提取的血指纹特征太少,不具备同一认定条件,无法确认系谭某义所留;门板提取血迹仅能够检出血型类别,不具备人身唯一性,相关样本后续遗失;镰刀头、绳索、被害人衣物等核心物证因为年代久远已经灭失,穷尽调查手段,也无法再补充新证据;尸体腐败,也无法固定强奸事实的客观物证。全案既不能确实充分证明谭某义作案,也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原审证据链条断裂,达不到刑事诉讼法定证明标准。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定,原生效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根基已经动摇。2020年6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四、最高检抗诉:疑罪从无,迟来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抗诉提请之后,对这起陈年积案进行全面复核。提讯原审被告人,核实全部审讯笔录,梳理证据矛盾,研判口供采信规则。最高检审查认为,原审以合法性、真实性存疑的有罪供述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客观证据缺失,证据体系不完整,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启动再审予以纠正。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审理。
2022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本案,完整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赖以定案的有罪供述合法性存疑,口供内容与客观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本案客观证据严重不足,关键物证灭失,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按照疑罪从无刑事司法原则,不能认定谭某义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全部原审判决、裁定,宣告谭某义无罪。
拿到无罪判决之时,谭某义已经被羁押二十九年三个月,漫长的人生黄金岁月,消耗在证据不足的错案之中。这份无罪判决,不仅是对个人蒙冤的纠正,也成为司法机关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标志性实践。后续本案被列为检例第259号指导性案例,明确司法规则:对于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定案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查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对于取证不全、证据体系破碎,穷尽途径仍然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坚决适用疑罪从无作出处理。
五、案件镜鉴:口供时代落幕与司法证明的进步
谭某义一案的曲折历程,折射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迭代。上世纪九十年代部分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过度依赖口供的倾向,侦查机关将突破口供作为破案重心,客观物证收集固定意识不足,物证保管流程不完善,一旦出现物证灭失,整个案件就会陷入事实真伪不明的困境。
本案当中,一审法院曾经判处死缓,二审法院发现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但重审之后仍然维持有罪结论,反映出当年纠正错案机制运转的现实困境。被告人及其家属依靠个人力量申诉,阻力重重,如果没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错案很难得到撬动。最高检再审抗诉,作为刑事监督重要制度,在本案当中发挥了纠错关键作用。
同时,这起案例留下深刻司法警示:口供永远不能单独作为定罪王牌。“先证后供”的供述,要格外审慎甄别真实性;当客观物证缺失、关键物证灭失,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无论案件社会影响多大,都应当坚守疑罪从无底线,不能为追求实体惩罚而降低刑事证明标准。
结语
一桩命案,二十九年羁押,数次审判,一份抗诉换来无罪结果。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既是一份迟到的正义,也是一堂深刻的法治课。它告诉我们,刑事司法既要追求惩治犯罪,更要严防错伤无辜。疑罪从无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守护每一个普通人不受错误刑事追究的制度屏障。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也为后世同类证据存疑案件办理提供清晰指引,推动司法办案从重口供向重视客观证据转变,不断夯实司法公正根基。
该文章《29年蒙冤路:谭某义故意杀人、强奸再审抗诉案的曲折回望》来源于九九刑法罪名库网,网址:https://www.zmk99.cn/common-crimes/a112/6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