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王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当审判长宣读“被告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时,这个被关押近八年、四度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男人,浑身颤抖,泪水决堤。这起发生在2006年盛夏的投毒案,从两孩童惨死的悲剧,到嫌疑人蒙冤入狱,再到历经十次开庭、多次发回重审后的沉冤昭雪,不仅改写了念斌一家的命运,更成为中国司法史上极具标志性的案件——它见证了“命案必破”思潮下的司法偏差,彰显了司法纠错的勇气,也推动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深刻变革。梳理念斌案的完整始末,既是对一段苦难过往的回望,更是对司法正义的深刻反思。
一、案发:盛夏惊魂,两童殒命引疑云
2006年7月27日,福建平潭县澳前村的盛夏,暑气蒸腾。这个靠海的小村庄,平日里充满了烟火气,而这一天的夜晚,却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打破了宁静。
当天中午,村民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从购买的十几箩筐鱼饲料中,拣出一斤多新鲜的小鱿鱼和杂鱼,用塑料袋装好,送到了丁云虾的店铺门口,由丁云虾的小儿子俞涵拎进屋内。丁云虾是一名寡妇,丈夫于2002年死于海难,她独自拉扯着三个孩子,租住在村民陈炎娇家的店铺里,经营着一家杂食店。而陈炎娇既是她的房东,也是她的邻居,两家相处融洽,常常一起吃饭。
当天下午,房东陈炎娇主动帮忙,将俞兆发送来的小鱿鱼洗净,放进铁锅里焯水后捞出,用白色碟子盖住;随后又将杂鱼放入同一口铁锅,加入水和酱油等调料煮熟,放在锅中备用。傍晚时分,丁云虾在店里看店,她的三个孩子——10岁的俞攀、8岁的俞悦、6岁的俞涵,与陈炎娇母女二人先吃起了晚饭。陈家人吃的是自家煮的红薯稀饭,丁家人吃的是丁云虾用高压锅煮的白米稀饭,两家人共享的配菜,是陈炎娇煮好的酱油煮杂鱼和青椒炒鱿鱼。其中,青椒炒鱿鱼是陈炎娇的女儿念福珠动手炒制的,炒好后,俞攀和念福珠还没等盛盘,就直接就着铁锅吃了起来。
丁云虾是最后一个进屋吃饭的,此时青椒炒鱿鱼已经被孩子们吃光,她只吃了白米稀饭和酱油煮杂鱼。当晚,两家人吃剩的食物只有酱油煮杂鱼,鱿鱼和丁家的白米稀饭全部吃完,饭后,锅碗瓢盆也都被洗刷干净,看似一切都和往常一样平静。
然而,平静在当晚21时许被彻底打破。俞攀、俞悦、念福珠三人率先出现中毒症状:俞攀和俞悦腹痛难忍、频繁呕吐、全身抽搐,念福珠则出现腹痛、腹泻和拇指抖动的症状。丁云虾和陈炎娇见状,顿时慌了神,连忙将孩子们送往平潭县医院抢救。凌晨0时10分左右,俞攀和俞悦因病情恶化陷入深度昏迷,被紧急转往上级医院,正在睡梦中的俞涵也被叫醒,一同送往医院。医生初步诊断,孩子们可能是食物中毒,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奋力抢救,终究回天乏术——8岁的俞悦于7月28日凌晨2点50分死亡,10岁的俞攀则在凌晨5点20分不幸离世。
与此同时,陈炎娇、丁云虾和俞涵也陆续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于7月28日上午和下午先后被送往福建省立医院接受治疗,所幸经过抢救,均脱离了生命危险。一夜之间,两条鲜活的孩童生命消逝,两户家庭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整个澳前村也被恐慌笼罩。
7月28日,平潭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半小时内便抵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随即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正式立案侦查。
警方初步侦查后,将第一个重大嫌疑人锁定为丁云虾店铺楼上的邻居——该邻居案发前与丁云虾一家有矛盾,且有作案时间,警方从其家中搜出四包老鼠药和一瓶液体老鼠药,更关键的是,当警方找其调查时,该邻居因过度紧张晕倒在地、浑身抽搐,种种迹象都将嫌疑指向了他。警方初步判断,投毒者是在7月27日下午1点40分至晚上6点前,将毒物投放到两家人共同食用的“青椒炒鱿鱼”中。
为了确认毒物种类,警方将现场提取的一百多件物品,包括剩余的酱油煮杂鱼、死者的胃内容、肝脏、心血、尿液等,陆续送往福州市公安局进行检验。法医对俞攀、俞悦的尸体进行解剖后,也将相关检材送往检验。然而,警方并未公布青椒炒鱿鱼、死者肝脏和胃内容的化验结果,仅对外宣称,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垃圾筐内的呕吐物中,检测出了剧毒物质——氟乙酸盐。
这一检测结果,彻底改变了案件的侦查方向。因为警方从楼上邻居家中搜出的老鼠药是“毒鼠强”,而非氟乙酸盐,该邻居的嫌疑被瞬间排除。此时,另一个人的名字,进入了警方的视线——念斌。
二、侦讯:疑点重重,“证据”指向无辜者
念斌,当时刚过30岁,与妻子结婚后,租了陈炎娇家的另一间店铺,经营着一家零食杂货店,与丁云虾的店铺相邻。念斌与丁云虾同属当地大姓,两家往来密切,念斌结婚时,丁云虾的弟弟还曾担任他的伴郎。案发时,念斌正打算前往罗马尼亚投奔亲戚,做点零工,他4岁的儿子,还在懵懂之中,从未想过,父亲会一夜之间成为“杀人凶手”。
念斌被列为重大嫌疑人,看似毫无征兆,实则源于警方的两项“关键证据”。第一项证据,是门把上的“毒物”。7月31日,民警翁其峰来到现场,特意抠下念斌店铺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把,送往福州市公安局检验。很快,警方出具了一份“分析意见”,称“倾向于认定”该门把上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第二项证据,是念斌未通过测谎。8月7日,警方对念斌进行测谎,念斌未能通过。事后,念斌解释说,当时民警问他国家总理是谁,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他,一时分不清,因紧张而慌乱,导致测谎失败。但这份不具备定罪效力的测谎结果,却成了警方认定他有“作案嫌疑”的重要依据。
2006年8月7日下午5点多,民警来到念斌的杂货店,以“了解情况”为由,将念斌带走。念斌起初并未多想,他认为自己与案件毫无关联,配合调查就能尽快回家,却没想到,这一去,便是近八年的牢狱之灾。被带走后,念斌被直接送往平潭县公安局审讯室,一场长达数十小时的逼供与诱供,就此展开。
据念斌后来回忆,审讯期间,民警采用了多种残酷的逼供手段:不让他睡觉、不让他喝水吃饭,长时间将他的双手反铐在背后,让他保持弯腰姿势,稍有反抗就会遭到殴打;更令人发指的是,民警还用电棍电击他的腋下、大腿等部位,用塑料袋套住他的头部,让他近乎窒息。在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下,念斌的意志彻底崩溃。民警还不断向他“提示”作案细节,告诉他“只要承认投毒,就能减轻处罚,早点回家见孩子”。
8月8日凌晨,在被连续审讯近十个小时后,念斌被迫签下了一份“认罪供述”。这份供述中,警方为他“编造”了完整的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念斌因与丁云虾在杂货店经营上存在竞争矛盾,心生怨恨,便想通过投毒的方式报复丁云虾一家。案发当天下午,念斌趁丁云虾看店、陈炎娇做饭的间隙,从自己店铺的货架上拿出一瓶“鼠药”(氟乙酸盐),从店铺后门溜进丁云虾的厨房,将毒物投放到正在炒制的青椒炒鱿鱼中,随后悄悄返回自己的店铺,假装无事发生。
这份被迫作出的供述,成为了警方指控念斌的“核心证据”。但事实上,这份供述漏洞百出:念斌经营的是零食杂货店,从未售卖过氟乙酸盐类鼠药,警方也从未在他的店铺或家中搜出任何氟乙酸盐;更关键的是,念斌供述的投毒时间是下午4点左右,而根据陈炎娇和丁云虾的证言,当时青椒炒鱿鱼已经炒制完成,孩子们甚至已经开始食用,念斌根本没有投毒的时间窗口。此外,念斌供述中提到的“投毒工具”,警方也始终未能找到。
即便如此,警方还是凭借这份“认罪供述”和门把上的“毒物”证据,于8月12日正式逮捕念斌,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念斌被逮捕后,其家人始终坚信他是无辜的,开始四处奔波,为他申诉。念斌的妻子王清梅,放下了家中的一切,一边照顾年幼的儿子,一边辗转于平潭、福州等地,寻找能够证明念斌清白的证据,她坚信,总有一天,真相会大白,丈夫会被无罪释放。
警方在后续的侦查中,也试图补充证据,却发现更多无法自圆其说的疑点。比如,警方声称在念斌店铺门把上检测出氟乙酸盐,但这份检测报告既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说明,也没有检测人员的签名,更没有备份检材可供复核;而且,案发后现场经过多人接触,门把上的“毒物”很可能是后期污染所致,根本无法作为定罪依据。此外,警方曾多次前往念斌供述中“购买鼠药”的地点调查,但当地的商贩均表示,从未向念斌出售过氟乙酸盐类鼠药,警方也未能找到任何相关交易记录。
更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始终未公布青椒炒鱿鱼、死者肝脏和胃内容的化验结果——这两份检材直接关系到毒物的投放位置和中毒原因,若是青椒炒鱿鱼中含有氟乙酸盐,才能印证念斌的“投毒供述”,但警方对此讳莫如深,始终拒绝公开,这也成为案件的第一个重大疑点。尽管存在诸多疑点,但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案件还是被迅速移送审查起诉,一场围绕念斌“罪与非罪”的漫长诉讼,就此拉开序幕。
三、审判:四判死刑,沉冤难雪路漫漫
2007年2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念斌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4月27日,福州中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念斌案。庭审中,念斌当庭翻供,否认自己投毒,声称自己的“认罪供述”是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被迫作出的,并详细陈述了审讯期间遭受的逼供细节。念斌的辩护律师也指出,本案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没有明确的作案动机,没有确凿的投毒证据,没有找到作案工具,警方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念斌的供述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念斌无罪。
然而,福州中院并未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也未对念斌所述的刑讯逼供情况进行调查核实。2008年2月1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书中称,念斌因经营竞争与丁云虾产生矛盾,故意投毒报复,致两人死亡、三人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一审判决下达后,念斌不服,当庭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写道:“我没有投毒,我是被冤枉的,恳请上级法院查明真相,还我清白。”念斌的家人也继续四处申诉,寻找新的证据,他们坚信,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念斌的冤屈终将被洗刷。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进行二审审理。二审期间,辩护律师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念斌经营的杂货店从未售卖过氟乙酸盐类鼠药,且警方的检测报告存在严重瑕疵,无法作为定罪依据。同时,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念斌的“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然而,福建高院并未对这些证据和意见进行充分审查,仅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于2009年6月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后,念斌的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死刑复核律师意见书》,详细阐述了本案的疑点和证据缺陷,请求最高法依法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过程中,也发现了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证据链不完整,关键证据存在瑕疵,供述与事实不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福建高院的二审裁定和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这是念斌案第一次被发回重审,念斌和他的家人看到了希望。他们以为,重审会查明真相,念斌会被无罪释放。然而,他们没有想到,这场重审,只是又一场漫长煎熬的开始。2011年5月5日,福州中院对念斌案进行重审,庭审中,念斌依然当庭翻供,辩护律师也再次提交证据,指出本案的证据缺陷,但福州中院依旧无视这些疑点,于2011年9月7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
念斌再次上诉,福建高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重审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2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短短两年时间,念斌两次被判处死刑,两次被最高法发回重审,案件陷入了“死循环”,而念斌,依旧被关押在看守所,承受着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
2013年4月,福州中院对念斌案进行第二次重审。此时,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同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刑讯逼供,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排除念斌的“认罪供述”,并提交了更多证据,证明本案的关键证据均存在瑕疵,无法作为定罪依据。
比如,辩护律师委托专业的法医对死者的尸检报告进行重新分析,发现死者的症状与氟乙酸盐中毒的典型症状存在差异,无法排除是其他物质中毒的可能;同时,辩护律师还找到了当年参与检验的工作人员,证实警方的检测报告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材污染等问题,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此外,辩护律师还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念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一直在自己的店铺里看店,有多人可以作证。
尽管辩护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指出了案件的诸多疑点,但福州中院依旧没有正视这些问题。2013年7月25日,福州中院作出第二次重审一审判决,第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这一次,念斌没有放弃,他再次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受理了此案,这也是念斌案的第四次审判。
此时,念斌已经被关押了近七年,从一个30岁出头的青年,变成了一个面容憔悴、头发花白的中年人。七年的牢狱生活,让他身心俱疲,但他始终没有放弃希望,他坚信,法律终会还他一个清白。而他的家人,也从未停止奔波,王清梅为了给丈夫申诉,耗尽了家中所有的积蓄,甚至变卖了房产,常年的劳累和精神压力,让她患上了多种疾病,但她始终没有退缩。
与此同时,念斌案也逐渐被媒体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这起案件的疑点,不少法律界人士、学者也纷纷发声,呼吁重视案件的证据缺陷,依法保障念斌的合法权益。社会舆论的关注,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也为念斌的沉冤昭雪,埋下了伏笔。
四、昭雪:无罪宣判,八年沉冤终得洗
2014年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进行第四次审理,这也是本案的终审审理。庭审中,福建高院重点审查了本案的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辩护律师再次详细阐述了本案的疑点:没有证据证明念斌有作案动机,没有证据证明念斌购买、持有过氟乙酸盐,警方的检测报告存在严重瑕疵,念斌的“认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且案发当天念斌没有作案时间,无法实施投毒行为。
同时,福建高院也对念斌所述的刑讯逼供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了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念斌的“认罪供述”确实是在非法手段下作出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此外,福建高院还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案的检材进行了重新检验,结果显示,当年警方检测出的“氟乙酸盐”,很可能是检材污染所致,既无法确定死者的中毒原因就是氟乙酸盐,更无法确定毒物的投放位置。
经过审理,福建高院认为,本案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念斌的行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中院的三次一审判决和福建高院的两次二审裁定,宣告被告人念斌无罪,当庭释放。当审判长宣读判决的那一刻,念斌浑身颤抖,泪水止不住地流淌,他看着旁听席上的妻子和儿子,声音哽咽地说道:“我终于清白了,我终于可以回家了。”
走出法院大门,阳光洒在念斌的身上,他已经近八年没有感受过自由的阳光。八年时间,2920个日夜,他在看守所里承受着无尽的折磨,错过了儿子的成长,错过了与家人团聚的时光,也错过了自己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而他的家人,也在这八年里,承受着旁人的非议和误解,耗尽了心血,只为等到这一天的到来。
念斌被无罪释放后,第一件事就是回到家中,与家人团聚。然而,八年的沉冤,给念斌一家带来的伤害,却难以弥补。念斌的身体因为长期的牢狱生活和刑讯逼供,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常常出现头痛、乏力、抽搐等症状,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他的儿子,在成长过程中,因为父亲是“杀人凶手”,遭受了旁人的歧视和欺负,性格变得内向、自卑;念斌的家庭,也因为常年的申诉,变得一贫如洗,负债累累。
五、后续:国家赔偿,司法反思促变革
2014年9月,念斌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被错误羁押近八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万余元。2015年2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念斌人身自由赔偿金11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共计160万余元,这是当时我国针对冤错案件作出的最高国家赔偿之一。
拿到国家赔偿金后,念斌并没有沉溺于悲伤,而是用这笔钱治疗身体,补贴家用,同时,他也开始关注其他冤错案件的当事人,希望能够用自己的经历,帮助更多和他一样蒙冤的人。他说:“我知道被冤枉的滋味,我希望不要再有人经历我所经历的痛苦,希望司法能够更加公正,不要再出现冤假错案。”
念斌案的沉冤昭雪,不仅是一个家庭的救赎,更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起案件,暴露了“命案必破”思潮下,司法机关急于破案、忽视证据的弊端,也凸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念斌案的推动,我国司法机关更加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规范侦查、审讯行为,禁止刑讯逼供,完善了冤错案件的纠错机制。
此外,念斌案也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案件,推动了“疑罪从无”原则的深入实施。“疑罪从无”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念斌案的终审判决,正是“疑罪从无”原则的生动体现,它告诉人们,法律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追求“破案率”,而牺牲司法公正。
然而,念斌案的背后,还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两户家庭因为这起案件,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丁云虾失去了两个孩子,一生都活在悲痛之中;念斌一家则被冤屈困扰八年,身心俱疲。而当年参与侦查、审讯、审判的相关人员,也因为案件的错误处理,受到了相应的处分。这也警示我们,司法公正容不得半点马虎,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和自由,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严谨、审慎,坚守法律的底线。
如今,距离念斌无罪释放已经过去近十年,但念斌案留下的启示,却永远不会过时。它见证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也提醒着我们,司法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唯有坚守“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才能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念斌案的始末,是一段充满痛苦与挣扎的历程,也是一段彰显司法正义的历程。它让我们看到了冤屈带来的伤害,也看到了司法纠错的勇气,更看到了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坚定步伐。愿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审理,愿每一个无辜者都能被温柔以待,愿司法正义,照亮每一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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